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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立法的四大基本特徵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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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過衞生立法,可以明確衞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對實現衞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衞生立法的四大基本特徵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衞生立法的四大基本特徵包括什麼
  衞生立法的基本特徵

(一)貫徹預防為主方針。

(二)維護我國社會主義醫療衞生的方向,確保醫療衞生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

(三)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防止各種有毒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危害。

(四)制訂和執行衞生法規時需要現代醫學技術。

  拓展:衞生法的作用

衞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衞生立法確保國家衞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衞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準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藉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衞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衞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衞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説,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衞生、醫藥、衞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衞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説,我國衞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衞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衞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衞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2.通過衞生立法實現衞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衞生行政立法在衞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衞生行政機關管理衞生、醫療、醫藥、衞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衞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衞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衞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衞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明確衞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衞生立法實現衞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衞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説,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衞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衞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衞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衞生事業的事項(衞生檢疫、醫療衞生、醫藥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衞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衞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國家把國境衞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衞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衞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衞生檢疫工作。”

⑵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衞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衞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⑶把醫藥、藥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⑷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衞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⑸把學校衞生管理、衞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衞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衞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衞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衞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衞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絡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衞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衞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衞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衞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衞生防疫、醫療衞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衞生法的特點

我國衞生法作為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質外,當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衞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⑴衞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衞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衞生法律規範的總和。

衞生法的這一特徵,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在衞生領域,需要衞生法調整的範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繁雜;衞生特別是醫療衞生事項繁瑣多變,與衞生有關的法律法規甚多而又修改頻繁,這都使衞生法難以在目前對衞生問題作出統一的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衞生法。再者,社會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發而來,對其疾病本身的認識還須一定的時間,制定帶有預見性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困難了。因此,衞生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應屬於位於憲法之下的,以若干單項法、眾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一套法律體系。

⑵衞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由於衞生法是以有關衞生防疫、醫療、衞生事務為調整對象的,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並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衞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範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徵,導致衞生法就不得不隨着衞生事業事項的變更而變更。並且,衞生行政性法規和規章,是為衞生行政機關自己實施法律、執行職務和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基本法相比較較為寬鬆,因此修改就較為頻繁,表現為多變性。

衞生法這一特徵,隨着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變。

⑶衞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衞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衞生法體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規範性文件是以“辦法”、“通知”的形式出現,同時政策也還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範。從我國衞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衞生法體系中的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衞生法表現為法、條例、規範、辦法、規定、通知等。而國家政策、共產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範圍內也在適用,即起着法的作用。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六條就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可以説,國家政策、黨的政策在民事活動中是適用的,在衞生法律關係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在此不在贅述。

2.衞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⑴衞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衞生法的內容從衞生行政組織、衞生行政管理、衞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護資格、計劃生育、母嬰保健、衞生行政執法、衞生類學校、的設置等都作了規定,可稱得上是包羅萬象。並且,衞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也與其他系統的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導致了衞生法內容的廣泛性,其涉及的是社會的多個領域。

⑵從內容上説,衞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一般地講,法律應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由於我國衞生行政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相當大的一部分衞生方面的事務還在靠政策來調整。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種制度(如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都還沒有建立或不完善。這就必然導致我國的衞生行政機關制定與WTO規則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制度。這種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現為衞生法制的易變性。

目前,我國已制定一系列衞生法律、法規,我國衞生法的這一特點,正在發生質的變革;依法行政的環境正在逐步完善。

⑶衞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