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六大認識誤區
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生活的行政執法中,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或法律知識淺薄,導致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條文出現了個人主觀的錯誤理解,所以這部分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很容易造成認識上的執法誤區。鑑於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行政執法六大認識誤區,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及時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誤區之一:認為簡易程序就是當場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五章中使用了“簡易程序”的標題,很容易造成簡易程序就是當場做出決定的認識,其實不然,適用簡易程序的,有的能夠當場做出決定,有的'則不具備當場作出決定的條件,需要在事後再做出決定。總之,簡易程序不一定都必須當場作出決定。
誤區之二:認為案審制就是集體討論(制)。案審制度和集體討論其實是不同的,雖然案審也是集體參與,但兩者集體的內容不同,前者是案審成員,是基於案件存在而存在,後者是領導班子成員,是基於單位行政事務(當然包括重大案件處理)的被需要處理而存在的。對重大案件的處理而言,前者應相當於“初審”,後者才有最終“決策權”,即前者是“審理層面的”,後者是“決策層面”的,案審應當作為提供決策(集體討論)的參謀而存在的。
誤區之三:“一陣風”式執法的誤區“一陣風”式執法對“頂風作案”者予以嚴懲,對“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如近年來不勝枚舉的“掃黃公判”,來時一陣風,風過後死灰復燃,問題重新累積,而在達到一定程度時集中爆發,進而引起重視,於是,新一輪“集中打擊”再次展開。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隨着社會的發展,人文素質的不斷提高,文明執法、依法執法已成為普遍的共識。一座現代化的人文城市,更多地應當依賴市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執法及處罰也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的法治素質,進而讓城市和諧有序。執法的權威和執法的成效在於日常的形成,體現在執法的各個細節之中,在於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誤區之四:認為執法抽樣就是監督抽查。執法實踐中,經常會對產品進行抽樣,抽樣不合格就對相對人進行處罰,其中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在抽樣時要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有一欄“抽樣性質”;另外一般在獲得不合格報告後再立案,立案審批表有一欄“案件來源”。上述兩欄執法人員一般都填“監督抽查”,但這其實有問題的。建議在抽樣單的“抽樣性質”和立案審批表的“案件來源”欄不要寫“監督抽查”, “抽樣性質”一欄可寫“收集證據”或“證據收集”都可,立案審批表中的“案件來源”寫“日常監督檢查”即可(如果非舉報的話)。
誤區之五:“人性化執法”誤區,人性化執法之所以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其深層次的原因在於一段時間以來,不少執法者對待執法對象的方式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是缺少必要的人文關懷。比如崔英傑事件從一個方面折射出行政機關在執法中缺少對行政相對方生存權、人格尊嚴等權益的維護,從而導致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偏重執法管理功能,忽略了為民執法的服務職責。這從根本上與我們反覆強調的“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理念是不相容的。
誤區之六:一定要認清“人治”和“法治”,“人治”是人權大於法的一種變現形式。“法治”是法律法規至高無上,法律高於一切個人權利。例如現在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一副高高在上樣子,現場不根據法律法規辦事,主要根據個人的主觀意識進行執法,這就是“人治”
所以要認清執法誤區減少避免執法誤區,就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治思維和法律知識,培養依法辦事的能力,執法機關單位一定要定期組織舉辦行政執法能力提升培訓和增強法律知識學習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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