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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申請書範文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鑑定申請書範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具體操作: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全文

■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申請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全文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申請時應攜帶傷者身份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如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全文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常見問題解答

1、什麼時候可以傷殘評定?

一般來説,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説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説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全文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提供的材料

很多當事人在委託律師事務所做傷殘鑑定時,丟三落四,往往由於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

當事人做傷殘鑑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複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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