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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產情況説明

證明3.16W

本人: ,(身份證號: )擬將本人所擁有的位於 房屋一套,出租給 ,因該房屋產權證尚處於辦理階段,故本人提供該房屋購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並作出如下保證:

個人房產情況説明

1、本人對該處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及處分權;

2、該房屋不屬於臨時建築、違章建築;

3、出租房屋未設定其他抵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權利,也不涉及被保全等情形或者其他任何糾紛或者爭議;

4、該出租房屋符合國家和租賃房屋所在地政府對租賃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保證租賃房屋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或租賃房屋有關的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和承擔責任。

特此説明。

出租人:

年 月 日

個人房產情況説明 [篇2]

合川區南津街道辦事處、信訪辦:

一、情況概述:

1981年原居住房屋被洪水淹沒,在外務工未分到村委的安置房,後被安置到保管室、1993年保管室拆建,1998年又被安置到安排其居住在婆婆灣98號3單元1—1,1999年4月該住址的所有居民都辦理了房產證,唯獨我們沒有辦,當時找了各級部門,都以不知道、不理會、互相推諉來回應,直到現在此房屋只有居住權、無產權。請各級部門、各位領導為我們做主。

二、 户主基本信息介紹:

曹繼榮,男(出生日期:1939年8月23日),年齡:75歲;於2017年3月9日病故; 曹繼榮配偶:姓名—廖躍羣(出生日期:1950年9月18日),性別:女,年齡:64歲;健在

三、房屋產權具體情況説明:

1981年發洪水,曹繼榮的.房屋(地址:南坪鄉白鹿村4社)被洪水淹沒,時逢曹繼榮在外務工, 原宅基地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生產隊拆掉,期間國家撥款賑災修建安置房(地址:白鹿村4社居民居住房屋),待他回到家時安置房已被分完,讓未分到安置房的曹繼榮無家可歸。村委就安排他暫時居住在保管室,並承諾以後安排住房。到了1993年,保管室又要拆建,由於曹繼榮又無家可歸,找到村委組織,通過協商,有白鹿村4社,白鹿村村委、南坪鄉政府共同承諾(協議書附後),待房屋修建好以後就,安排他家中人均35平米左右的房子。同時將曹繼榮安排在原保管室旁搭建的臨時公棚。到了1997年廖躍羣與曹繼榮結婚,婚後同時居住在臨時公棚,白鹿村4社介於曹繼榮當時婚後無家可歸的具體情況,於1998年安排其居住在婆婆灣98號3單元1—1(房屋面積:117平米),同時還安排一位單身男士(朱成貴)入住此房至今。1999年白鹿村4社被開發,曹繼榮、廖躍羣均享受了開發費、基本生活費,共計:14000元,地方政府又以買社保為名先後分兩次扣回14000元,用作買社保。由此足以證明曹繼榮、廖躍羣是白鹿村4社村民。其他的當地住户於1999年4月都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唯獨曹繼榮、廖躍羣所居住的房屋未辦理,曹繼榮為了曾經為了辦理房產證,找了各級部門,各部門以不知道、不理會、互相推諉來回應,直到去世前才把社、村、街道寫的協議(附後)交給我。再三叮囑我完成他的遺願。目前此房屋只有居住權,無產權,望各級領導調查取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讓我們老年人度過風燭殘年。萬分感謝!

產權申請人:廖躍羣 2017年5月8日

個人房產情況説明 [篇3]

2017年年底,我購買中房開發公司龍濱嘉苑六號樓3單元202房屋,並與王惠為鄰,當時兩家在樓道處有共用空間約2.25平方米,基於生活方便需要,將此處空間贈送給王惠,在我出售此房屋時,此部分並未包含在買賣房屋之內,此處空間應歸王惠所有。

説明人

年 月 日

2.5*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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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產情況説明 [篇4]

茲證明房屋坐落於,樓層共層,租用在第層,房產面積平方米,產權屬所有,房產性質為(住宅、商業、辦公、倉庫、其他非住宅),現租給使用。房產證尚未辦理。

特此證明。

年 月

(蓋 章) 日

標籤: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