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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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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證明吧,根據用途的不同,證明的種類也不盡相同。什麼樣的證明才是規範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離職證明(集合15篇)

公司離職證明1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註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後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説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公司離職證明2

XXX同志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3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12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12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4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5

甲方:x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

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6

同志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任職於X公司,於20xx年xx月x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xx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7

,男,身份證號: , xx年x月x日聘用為我公司員工,現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我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離職時崗位為,最後工作日為xx年x月x日。

現已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與我公司已無任何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xxx

  xx年x月x日

  員工簽收:

  日期:

公司離職證明8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裏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麼如果單位不給開,怎麼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相關案例 吳先生是某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某公司電子產品的銷售。吳先生在入職時,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説:“吳xx,你是否考慮要買社保呢?由於你是外地的,購買社保的話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籤一份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考慮到多種原因,於是吳先生就簽下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 一年後,吳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給他辦理離職證明。等到吳先生找到另一家公司就職時,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沒辦法,他只能去找舊單位開證明,結果,舊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於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並不瞭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才會吃虧。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税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是否能以工作未交接拒絕開離職證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離職證明9

茲證實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企業市場研發部員工,在職時間為某某-某某年0元月0一號至某某-某某年0七月三十一號。現已處理完全部離職程序。就此證實!

  企業名字(加蓋公章)

  某某-某某年0三月0六號

公司離職證明10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為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一定必須是三日。如果一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後,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你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提醒:要拒籤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一、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離職證明12

xxx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公司:

茲本人身份證號:因個人原因現無法向貴公司提供與原單位從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本人聲明自20xx年xx月xx日起已經與原單位司無任何勞動關係,並且從20xx年xx月xx日前發生的所有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相關違反法律法規的事件與貴公司無關。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字(手印):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xxxx女士自20xx年09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xxx助理一職,至20xx年03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杭州xxxxxx公司

  20xx年xxxx月xx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5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標籤: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