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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步在國家審計準則演變中的作用的論文

職場2.09W

在國家審計發展歷程中,技術方法的進步發揮了助推作用,促使國家審計的信息化發展也順應時代發展勇立潮頭迎挑戰。大家可以參考這篇“技術進步在國家審計準則演變中的作用”審計論文。

技術進步在國家審計準則演變中的作用的論文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進步改變了人民的思想觀念,改變了經濟運行模式,改變了企業做賬方式,科學技術一旦滲透和作用於生產過程中,便成為現實的、直接的生產力。在國家審計發展歷程中,技術方法的進步發揮了助推作用,促使國家審計的信息化發展也順應時代發展勇立潮頭迎挑戰。隨着技術方法不斷進步,審計工作面臨的外部環境改變和審計工作方式就會轉變,作為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行為的國家審計準則,需要及時做出調整,迎接信息化挑戰,為審計實踐發展需要提供製度保障。

一、與國家審計相關的技術方法發展情況

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技術方法對國家審計發揮的助推作用體現在各個時期,因此,審計機關一直重視新技術新方法在審計實踐中的推廣和運用。影響國家審計的技術方法因素很多,本文僅簡要介紹與其直接相關的會計信息化、審計對象信息化和審計機關信息化這三個方面的發展情況。

(一)會計信息化的發展

隨着信息技術在會計領域的應用,會計處理方法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發生改變。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隨着機關事務增多和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業務範圍的橫向擴展和縱向加深,領導層或管理層對會計信息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會計信息的處理也越來越複雜,手工做賬已經不能滿足要求。特別是21世紀以來,隨着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機關、企事業單位逐漸使用財務軟件,計算機做賬代替手工做賬。

會計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使會計信息系統實現了會計與社會、技術、管理間的高度融合、實時、互動和共享,會計的核算方式、核算手段和思想觀念等都發生深刻變化。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家審計發展的各個時期,都能體現出會計信息化的發展,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重點和內容,也是全新會計核算時代的發展和演變過程。在信息化會計核算系統中,賬户設定後就相對穩定,這是傳統核算模式的繼承,但又提供綜合、動態與靈活性的新核算指標,以滿足現代管理需求,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因此,信息化的發展不僅深化了傳統核算模式,還促進了會計核算的深度和廣度,這種影響也相應傳導到審計工作中去。

(二)審計對象信息化的發展

自上世紀80年代起,為加強財政財務和相關經濟業務的管理,在一些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財政、税收、海關、民航等,開始探索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1993年12月,以金橋工程、金關工程和金卡工程為代表的“三金工程”啟動,標誌着我國國民經濟信息化的起步和我國“金”字工程全面展開。2002年8月國家提出加快十二個重要業務系統建設,包括税務、金融、財政、社保等方面。同時構建相應標準化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為電子政務的發展奠定基礎,這12個重要業務系統建設統稱為“十二金”工程。

(三)審計機關的信息化建設

隨着會計信息化和審計對象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審計人員遇到了“打不開電子賬,進不了電子門”的困惑。在信息技術給審計工作帶來重大挑戰的關鍵時刻,全國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不掌握計算機技術將失去審計資格”的警示高度重視,提出了“中國審計的出路在於信息化,信息化的關鍵在於數字化”。

面對挑戰,審計機關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大力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1987年3月,審計署增設電子計算機室,掛靠綜合司,負責研究指導計算機審計等審計信息化建設工作,並在1995年更名為計算機技術中心。1997年頒佈實施《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2002年4月,“金審工程”一期項目建設啟動,並列入國家電子政務專項規劃的12個重要業務系統,其目的是提高信息化環境下國家審計監督能力,實施“預算跟蹤+聯網核查”審計模式。2008年7月“金審工程”二期項目建設開始,其目標是初步建成以預算執行為重點的聯網審計系統和國家審計數據中心,初步實現中央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協同,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初步建成國家審計信息系統。目前,“金審三期工程”項目規劃正在全面實施。

二、技術進步在國家審計準則演變過程中的影響分析

我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演變歷程,以1996年的38個規範、2000年分層次準則和2010年單一準則等重大事件為標誌,分為萌芽階段(1983至1996年)、探索階段(1997至2000年)、發展階段(2001至2010年)和完善階段(2011至今)這四個階段。技術進步對國家審計的影響,體現在國家審計準則演變的各個階段,本文主要從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方面、審計內容和審計取證這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技術進步對審計人員不斷提出新要求

在審計準則的'萌芽階段,國家的信息化建設剛剛起步,審計基本上都是傳統的手工方式,在1985年《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和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簡稱《審計條例》)中沒有對審計人員有這方面的特殊規定。在1996年的38個規範中,對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沒有特殊要求,但在2000年基本準則中,僅系統地提到了信息化環境下的處理方式,如第26條提到“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目標和範圍”,也就是説,在當時的條件下,計算機審計僅為一種輔助方式,不會對審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對審計人員也沒有其他要求。

2010年準則從技術進步的角度對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工作內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勝任能力方面,如現行準則第23條要求根據對審計目標的影響程度,審計組的整體應具備信息技術方面的勝任能力。在開展工作中,第60條要求將“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作為工作範圍;第62條和69條要求在調查瞭解信息系統控制情況和判斷重要性時需關注“信息系統設計缺陷”;第76條還要求在特定情況下“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等等。

(二)技術進步對信息系統審計提出了新要求

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在審計準則演變的前兩個階段,基本上沒有相關內容,隨着技術進步帶來的風險逐漸顯現,審計機關不再將計算機作為一種輔助手段開展審計,對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關注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併成為必審內容。在2004年《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中,第9條要求審前調查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具有關注信息系統的雛形。

2010年準則對信息系統審計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規範。在審計計劃階段,第29條要求初選項目時關注“相關的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在審計過程中,第62條要求“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控制情況時的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第73條提出應“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在審計整改階段,第87條提出“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當責成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等等。因此,現行準則在整個審計流程中,從審計計劃、審計評價到審計整改,都將信息系統作為關注重點內容之一。

(三)技術進步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取證提出了新挑戰

對於信息化條件下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取證,在萌芽階段,《暫行規定》和《審計條例》中沒有相關規定,在1996年《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中,提到了錄音、錄像等在當時比較常用的信息工具,如在審計證據種類中提到“以錄音錄相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收集證據方法中提到“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監督盤點、觀察、調查、函證以及錄音、錄相、拍照、複印、計算和分析性複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在2000年《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中,在證據種類中提到了電子數據,在該準則第3條審計證據種類“以錄音錄像或者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在2004年的質量控制辦法中,第36條對“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如何取證做了規定。

2010年準則在審計證據和取證過程中都涉及到信息技術。第87條取證內容要求包括“信息系統控制相關的配置參數、反映交易記錄的電子數據等”和“記錄電子數據的採集和處理過程”。根據這條規定,以計算機配置、電子數據為表現的電子審計證據將出現在審計證據中,這就意味着電子審計證據有逐步取代部分現在紙質證據的趨勢。

三、計算機技術新發展對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

大數據伴隨着雲計算技術的發展,正在對全球經濟社會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大數據具有數據體量巨大、處理速度快、數據種類多、價值密度低這四個特點,而云計算則是基於互聯網相關服務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是通過互聯網來提供動態易擴展且經常是虛擬化的資源。大數據主要着眼於“數據”,提供數據採集、挖掘、分析的技術和方法;雲計算技術主要關注“計算”,提供IT解決方案。大數據、雲計算技術可以促進持續審計方式的發展、總體審計模式的應用、審計成果的綜合應用、相關關係證據的應用、高效數據審計的發展和大數據審計師的發展,強化大數據、雲計算技術審計應用的措施包括制定長遠發展戰略、加快審計法規建設、建立行業平台、加強研發和提高利用能力。

按照《“十二五”國家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金審三期工程”項目規劃正在全面實施。金審三期工程將在金審一期和二期工程的基礎上,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持續完善和發展國家審計信息系統,提供審計指揮決策、審計質量管理、審計數據匯聚與共享、審計數據綜合分析等審計技術支撐手段,以公共財政運行安全和績效評價為重點,探索構建國家電子審計體系,初步實現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常態化審計監督。國家審計信息化將進入一個更加全面、更加有效、更加深入發展的新階段。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近十多年的發展,對國家審計準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現行審計準則出台的6年時間中,信息技術又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技術的影響下,國家審計實踐也有了新的突破。隨着近年來集中統一組織大項目逐漸增多,新技術下的審計實踐對國家審計準則提出了新的需求:

一是對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上。隨着雲技術和大數據的應用,對審計人員的要求,在現有要求上要更加突出審計人員或審計組對數據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並根據審計實踐的發展加強業務培訓。

二是對審計組織方式的影響。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金審工作”三期的實施,在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的體制下,統一組織大項目可能逐漸增多,這些大項目的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制定、審計報告等在信息化條件下都將發生變化。

三是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在信息化條件下的取證問題,在“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查、系統研究”模式下,如何取證、如何存檔、適用標準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調整和規範。

四是審計質量控制問題。隨着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化條件下的審計質量控制將會面臨新問題,如何在信息化條件下進行分級質量控制;同時,在現有準則中沒有對數據分析人員的審計控制責任作為一個層級考慮,隨着信息化的發展,這個層級的責任在整個質量控制體系中不容忽視。

五是雲會計發展對國家審計準則的影響。基於會計和審計的密切關係,雲會計的快速發展對國家審計產生直接影響,也使得國家審計準則需要及時跟進,如何在信息化條件進行取證和責任界定,如何存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