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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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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詞,然而還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差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分方法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分

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用人單位未予辦理或者履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工傷爭議應屬勞動關係範疇,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些情形都是按照僱傭關係處理的。

現在問題在於,如何評判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這些怕是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立案最難把握的一個問題。

對於營業執照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照本條例設立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的一方主體為企業或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所謂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個體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因此,勞動關係主體一方即用人單位,其首要特徵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流通活動或服務性行業,而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經營活動,根據工商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比如:王某(無營業執照,擁有數台機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為其生產鋼管,一日李某做工時,不慎被機器夾傷手指,為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本案中,王某所從事的是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故王某雖無照經營,但與李某之間仍屬勞動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再有,韓某家拆舊屋翻新屋,僱小工3名,拆房過程中,其中一小工摔傷,雙方為賠償數額發生爭執,本案中,韓某自家拆房,不屬生產活動或服務性等經營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故該爭議不屬勞動關係而屬僱傭關係。

對於登記、備案問題,這主要是針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類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主要分佈在教育、科研、文化、衞生、體育、交通、新聞出版、信息諮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等事業領域,比如民辦學校、基金會、合夥律師事務所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雖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徵,但它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例如:金某、牛某合夥開辦了一家法律服務所(未履行登記手續),聘請劉某為辦公室人員,一日,劉某在上班途中受傷,金某、牛某以非工傷為由拒絕賠償。筆者認為,雙方之間已形成勞動關係,因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務中的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係,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勞動者必須在高層領導的指揮下從事工作;在僱傭關係中,儘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沒有前者這般強烈,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有時也具有相對獨立的一面。例如,某企業為清理場地,以日工資3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了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儘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並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着行政上的從屬關係,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三、從權利義務的實現途徑來看。僱傭關係強調的是勞動成果的給付,而勞動關係強調得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比如飯店僱傭廚師王某,王某在廚師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其烹飪技能,其工作直接作用於勞動過程,使勞動對象價值發生變化,其勞動是飯店業務的組成部分。王某按照其勞動強度及技術含量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與此同時,飯店有權利要求王某遵守飯店的規章制度,認真得從事本職工作。可見,飯店與王某的權利義務體現在勞動過程中。而有些勞動,如鐵匠受他人僱傭從事鐵藝加工,木匠受委託人要求加工木器等,雖然與勞動相關聯,但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更多的體現在勞動成果的交付上面,至於勞動過程並不涉及,權利義務的發生與勞動過程無關。

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來説,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例如某企業想建數間平房做車間和倉庫,便請了幾個泥瓦匠和木匠及小工十幾人,每人日工資30-50元不等,工程完工後所招人員即撤離,這種情況下雙方所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因為他們這種關係不具備勞動關係的特點。

  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特徵

一、 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有如下特點:

1、主體雙方具有平等和隸屬性。勞動法律關係成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內容等問題,雙方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確定。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於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這一特徵使勞動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平等、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隸屬特徵相區別。

2、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徵。勞動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勞動關係。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係得以實現的過程。勞動過程形成和實現勞動法律關係,使勞動法律關係與市場、流通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區別開來。

3、勞動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

(1)、主體要素。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作為勞動者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及個體經營單位。

(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客體。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

二、僱傭法律關係的特徵

僱傭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它的特徵是: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它的要素包括:1、主體。僱傭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2、內容。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勞動關係的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按勞動關係調整的層次性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動關係和社會勞動安全關係。

個別勞動關係,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又稱狹義勞動關係。這種社會關係以勞動合同(或僱用合同)為聯接紐帶,體現了微觀主體意志。一切勞動關係均建立在這種關係之上,並且由此而得以展開。其在勞動關係的三層次中具有基礎性特徵。個別勞動關係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供給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個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

集體勞動關係,指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與僱主或僱主組織,為了勞動條件、勞動標準以及有關勞資事務的協商交涉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台灣學者將此稱為勞資雙方集體(團體)關係,在這種關係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集體團結和集體對抗,體現了團體意志。

社會勞動安全關係,指勞動者組織、僱主、政府、勞動服務部門之間圍繞勞動安全這一社會問題而形成的整個社會層面的社會關係,反映了勞動領域要求安全與保護的基準思想,具有國家意志的滲透。它包括就業安全關係、勞動爭議處理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勞動基準關係、勞動環境關係、勞動監察監督關係、勞動行政管理關係、勞動福利關係、勞動力市場規制關係、三方協商關係等。

三個層次的勞動關係之集合就是勞動關係,意預着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是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係,而非僅作為一種財產關係加以簡單考量。


標籤:僱傭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