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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聘用與調配管理制度

職場1.63W

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規劃和合理使用公司人力資源,通過系統化的員工聘用管理為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以及通過對人員進行崗位調配,以協調公司的人際關係和工作關係,達到工作與人力資源的最佳匹配,使人盡其才,提高工作績效和工作滿意度,特制訂本制度。

員工聘用與調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員工聘用與調配,是指從公司外部聘用員工和內部員工的崗位調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員工是指本公司除了承包片員工以外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四條 在核定機構編制內進行人員聘用與調配

一、在屬下單位內部可調配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進行調配。

二、在屬下單位內部不能調配的,需跨單位調配或外部招聘的,按人員聘用與調配審批權限進行調配。

第五條 在核定機構編制外進行人員聘用與調配

一、用人單位提前提出增加編制申請,申請中須註明增員的原因、崗位所需人員的條件、編制定額等,按用人單位—主管部室—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順序審批;

二、增編申請通過後,人員調配手續按在核定編制內增加人員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人員招聘甄選須按照招聘甄選程序和規定進行。

一、公司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應遵循“先內部調配、後外部招聘”的原則,在公司內部無合格人選的情況下,再面向社會公開對外招聘。

二、人力資源部及下屬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按照人員聘用審批程序為公司招聘甄選合適的人力,滿足用人單位人員的需求,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根據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決定和用人單位申請要求,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各下屬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指定擬招計劃和甄選方案。

四、各下屬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參照公司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員工聘用與調配製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執行。其中管理人員、技術崗位的用工由人力資源部統一招聘,其他生產人員的招聘工作,由下屬單位根據核准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自行組織。

五、招聘工作應根據每年人力資源管理計劃進行。

1、各部室和下屬單位根據年度工作發展狀況,核查本部門各職位,於每年十月底根據公司下一年度的整體業務計劃,擬定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年度發展計劃、編制情況及各部室和下屬單位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制定公司的年度招聘計劃。

3、各部室和下屬單位根據實際業務需求,提出正式的員工需求申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根據核准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按聘用程序進行招聘。

六、對初步錄用的人員,所屬單位辦理勞動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並確定試用期。其中新聘員工的試用期為:一般學歷管理

人員1~3個月,高學歷員工3~6個月,生產人員的試用期由所屬單位自定。

七、在試用期內,因工作能力、道德品質欠佳,不適合工作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在試用期限內,各下屬單位可根據試用人員的實際工作表現自行確定試用期滿時間,但不能短(長)於公司的規定時間。

九、在試用期期滿後,屬高學歷員工的填報“大學生轉正定級呈批表”,一般學歷的管理人員、生產人員填報“試用人員轉正審批表”,並附個人工作總結、試用單位(部門)鑑定等材料,經試用單位(部門)及有關部室簽署意見後,總部人員、高學歷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正式錄用,一般學歷的其他管理人員、生產人員由所屬單位領導批准後正式錄用。

第七條 內部調配規定與工作程序。

一、員工在聘用期內,其工作崗位可作下列調配:

1、外派

根據公司和控股、參股、合作企業的有關規定和它們的業務需要,由公司派出人選擔任上述公司相關職務

2、崗位輪換

因機構調整或業務需要,或為符合員工工作能力和發展意向,公司可安排員工進行崗位輪換。

3、待崗

當員工被認為績效表現及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需要,經過培訓仍無法達到要求時,所屬單位(部室)可安排其待崗。

二、內部員工的調配根據所調配崗位不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外派

(1)人力資源部和派出部門根據任職要求初步擬定選派人選。

(2)人力資源部填制“人事變動表”,並提出意見,按人員聘任權限報公司領導批准。

(3)輪換。公司提出新的任職人選,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同時,由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為卸任人員安排工作崗位,並按員工聘任審批權限報批,並辦理職務/崗位調配手續。

(4)公司應在外派人員任期滿前30天,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是否調整外派方案。

2、崗位輪換

按《XX公司崗位輪換制度》中的相關規定辦理。

3、借調

由公司或擬借調單位(部門)的管理層提出,並經人力資源部與有關部門協商而決定。

(1)用人單位(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借調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同有關單位(部門)及員工本人協商取得一致。

(2)人力資源部填制“人事變動表”,並提出意見,按人員聘任權限報公司領導批准。

4、待崗

待崗由用人單位(部室、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填寫“人事變動呈批表”,清楚説明待崗理由,交人事主管部門,並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同時人事主管部門協調其工作安排,在一個月內仍不能安排其工作的,予以離職。

(3)上述類型的員工調配經批准後,進入如下工作調動流程:

A、人力資源部向原單位(部門)發出“調動工作通知單”。

B、調出人員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持原單位開具的“介紹信”按期到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開具“信函”或“工作安排通知”前往新單位報到

第八條 人員聘任審批權限

一、被聘用人員的錄用和報到程序均按照公司人員聘用審批程序進行:

1、管理人員、高學歷員工按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順序進行錄用,按人力資源部—屬下單位的順序進行報到。

2、修理廠技術性崗位的用工,需由總公司技術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按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的順序進行錄用,按人力資源部—屬下單位的順序進行報到。

3、其他生產人員按用人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經理的順序進行錄用,直接到用人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報到。

二、人員的調配程序均按照公司人員任用審批程序進行:

1、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總部人員、財務部(科)負責人的內部調配和管理人員跨單位調配按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總經理的程序批准。

2、下屬單位中層管理以下人員的內部調配由所屬單位領導批准,並在批准後三個工作日內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查。

第九條 凡因工作需要進行內部員工調配的,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被調配的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否則公司有權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予以任何補償。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屬下各單位、部室。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改、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XX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