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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職場3.07W

第一章 總則

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聘用關係,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通知》(國人廳發[2017]15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發。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權限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係的,適用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人員的聘用

第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

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第八條 聘用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按照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

第九條 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聘用單位公佈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應聘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等形式進行競爭上崗,聘用工作組織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祕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瞭解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説明。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 崗位紀律;

(四) 崗位工作條件;

(五) 工資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者職業性質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

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用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的;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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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聘用 合同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