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企業管理 > 項目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引導語:很多建築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一般將施工合同放在抽屜裏或鎖在檔案櫃子裏,在工程實施中一旦發生爭議和糾紛,才將施工合同拿出來看一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實際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離不開合同中的內容,需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是基於一定的工程承包範圍、設計標準、施工圖、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一定施工條件等靜態因素而進行的,並以此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建設工程項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在施工過程中也經常產生一定程度的變更(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增減工程項目或工程量變化等),從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的靜態條件完全被打破。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管理中的法務處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避免雙方的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為事後可能發生的糾紛做到了證據的完善。

  一、施工合同交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現,是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作為一個負責施工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對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應當有全面的瞭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首先要進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業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執行的角度出發,分析和解釋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合同目標和合同規定落實到工程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時間上,用以指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實施,並向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進行書面的提示、解釋和説明。

  1、交底人與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業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2、交底內容:

提示適用於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況(範圍,特點等),用以指導整個合同實施工作。對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應重點提示。

施工合同標的,承包人在設計、採購、製作、試驗、運輸、土建施工、安裝、驗收、缺陷責任期維修等方面的主要責任加以提示。

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工程説明所確定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實施中,如果工程變更超過工程範圍的,則可向發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補償要求。如果發包人擅自將承包範圍內的項目發包給其他人,縮小了承包範圍,則發包人構成違約,應向發包人提出賠償該項目的預期利潤損失的要求。

變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變更工作流程圖,並指定相關的職能人員負責。尤其是變更所產生的價款調整和工期順延的'情況,需要及時辦理這方面的簽證手續。否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價款和工期的變化。

合同所採用的計價方法及合同價格所包括的範圍;工程量計量程序,工程款結算(包括進度付款、竣工結算、最終結算)方法和程序;合同價格的調整,即價格調整方法、計價依據、現場簽證、費用索賠條件、索賠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説明和解釋相關條款中的具體內容。強調對於索賠應當在施工過程中索賠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索賠權利。

合同工期依據橫道圖、網絡圖所確定,不能擅自變更或縮短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對於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獎懲條款,需要特別引起重視,避免竣工工期延誤而造成經濟損失。

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應當注意的問題,避免產生無效合同和協議。工程質量、安全保證計劃和措施,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關責任。

提示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於施工合同動態管理貫穿於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必然涉及項目各項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合同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對照合同檢查執行情況,對產生的偏差進行分析,並採取措施予以糾正,防止產生大的偏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法務應用(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與法務

對於施工前準備工作充分與否,將影響擬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費用,影響到對工程項目的評價與施工,充分、全面地準備將避免很多的潛在風險。

  一、發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辦理工程項目及施工必備的法律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係到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取得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取得與否將會產生責令改正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取得與否,雖然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無法取得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發包人則構成違約。因此,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於簽訂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辦理申請批准“四證”的手續。

  2.提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首先,於施工前(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14天),發包人必須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二,提供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第三,提供和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條件

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和期限,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7天。

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移交施工場地一般具備“三通一平”的條件,即路通、電通、水通和施工現場內的場地平整。

發包人與分包人(如:水電、消防、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移交施工現場不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項目(如:建築主體結構,等)。

  4.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是發包人的一項義務。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結構、設備等在施工中的難點、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承包人闡明,並解釋承包人對設計圖紙提出的疑問。

組織監理人、承包人對施工圖紙進行全面細緻的熟悉,審閲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合理情況,避免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後發現問題。

從法務方面來講,發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應當做好上列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是發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如果發包人未能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合理的利潤。造成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承包人應當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索賠和順延工期的手續。如果發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日內發出開工通知,導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編制和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來指導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動態管理以及發包人、監理人實施監督的具體依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圖、施工條件和合同約定,認真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應於開工前7天提交給發包人和監理人,由發包人審核批准。

  2.組建項目經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項目經理部是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綜合管理的組織機構,它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執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時,應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等。

  3.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

根據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各工種的需要量和比例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種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的準備

施工現場的準備工作,主要是為了給工程施工創造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證。其具體內容:做好施工場地的控制網測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為基礎工程施工創造條件;建造臨時設施;安裝、調試施工機具;設置消防、安全設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專業工程分包,與選定的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並保證分包工程按時開工。承包人應避免違法分包而導致行政處罰並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6.建築材料的訂貨、加工和進場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及時與生產企業、供應商聯繫,簽訂供貨合同,安排建築材料進場。做好施工機具的採購和租賃工作,簽訂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

  7.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按照建築材料的需要量計劃,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8.提交開工申請報告

當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之後,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交開工申請報告,並報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從法務方面來講,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準備工作,導致不能按時開工的,承包人應當不遲於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如在48小時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如果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順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發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職責和義務,雙方都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造成工程項目不能按時開工的,將由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險條款

2013版施工合同對工程保險、工傷保險作出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保險的條款。工程系列保險制度不僅完善了我國工程保險制度,對今後可能會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險等制度預留了執行的空間,這與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軌。

  (一) 具體條款:

通用條款18條保險,18.1規定: 工程保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18.2.1規定: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繫,使保險人能夠隨時瞭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二)解析: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築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風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的責任範圍由二部分組成:一是主要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二是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通用條款新增加另有約定外,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如果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法》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通用條款明確規定要求承包人與發包人按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為現場人員及他人辦理意外傷害險,設備工程可以辦理財產保險。

  3、持續保險

通用條款18.4條規定了持續保險制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密切注意工程實施中的變化情況,並與保險人及時聯繫,對於保險事項及金額做相應調整,如果工程延期,應當及時續保,確保施工其間工程項目的持續參保。

新版合同第18條保險項中規定了“工程保險”、“工傷保險”、“其他保險”、“持續保險”、“保險憑證”、“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通知義務”。在建設工程過程中存在着各種風險,包括經濟風險、自然風險、建築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風險等,工程保險屬於承包人與發包人有效轉移風險的有效安排。通過系列保險制度的設計,可以強化發、承包雙方通過工程保險來防範,真正化解工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