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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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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是怎樣的

如果一個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單位覺得不滿意有很多人都是可以選擇跳槽的,在跳槽的時候新的公司很可能會讓大家出具與原公司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是怎樣的吧。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相關內容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 □先生 □女士(身份證號: ),於 年 月— 年 月在我公司任 職務

現雙方協商一致,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截止 年 月 日,該前員工所有離職手續已辦理完畢,在我司已無任何遺留問題。

並茲證明該員工:

□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未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本證明書只限於證明員工與我司勞動關係存續及解除,我司不承擔未經授權將本證明書作為他用可能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相關閲讀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現在大家都應該瞭解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是怎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勞動解除方面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或者是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大家到我們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

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的範本是什麼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諮詢。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雖然僅明確列舉了身體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但同時也規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7日下發的《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263號)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進行認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可作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因其具有人身屬性,應當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處理。但是,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存在爭議。律師建議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從公平、合法、合理的角度處理離婚時財產的問題。

相關法條:

1.《婚姻法》第18條第二款:“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7日下發的《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263號)第27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進行認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可作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勞動關係的解除,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現象,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關心的焦點之一。當勞動者曠工違紀時,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案例,為您提供關於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的參考。

提問:

我於2012年11月20日張某向公司申請6天的事假,由於此時公司業務繁忙,經理沒有批准我的請假申請。但我因為確實有事就沒有去上班。半個月後,即2012年12月10日我回到公司報到,公司人力部門隨即向我出示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由於我連續曠工達15天,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屬於嚴重違紀,公司決定與我解除勞動關係。請問,公司將我辭退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解除?

律師解答: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會構成違法解除。

結合您的情況,公司行為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公司辭退您所依據的員工手冊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對此,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公司的員工手冊的內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2、員工手冊是否向員工出示過;

3、如果是在員工入職後新制定的手冊,是否有員工的認可(一般要有員工簽字)。

只有在符合了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此員工手冊對員工才具有約束力,公司據此作出的決定才有效。公司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製定並公佈了員工手冊,則公司辭退您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因此,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也要看具體情況,看員工是否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諮詢。

  勞動關係確立的條件

作者:陳莉

要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案情

2012年6月28日,原告重慶xx公司同吳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其承包的重慶市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吳某某承建。7月4日,吳某某同傅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義發包給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請黃某某清掃工程車灑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掃範圍位於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場地之外,在工程車經過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黃某某下班離開“5號橋”後,於當天22時許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對傅某某同黃某某就黃某某的工資、上下班時間的約定,黃某某的丈夫楊某某稱“不清楚”,但確定黃某某死亡前未領到工資。xx公司稱,黃某某死亡後經瞭解得知,黃某某是傅某某僱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報酬是清掃完即付款。

黃某某死亡後,楊某某於2012年12月28日以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榮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係仲裁。仲裁委以渝榮勞人仲案裁字(2013)第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與被申請人重慶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從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勞動關係成立。xx公司不服,於2013年4月10日訴至榮昌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

裁判

榮昌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本案中,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發包給傅某某個人承建。傅某某以其個人名義招用黃某某,並將其安排在榮城xx施工現場外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清掃渣土;黃某某的報酬由傅某某同黃某某商定,其工作地點不在榮昌縣榮城xx工程施工現場,原告未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安排,也無法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管理。綜上,本案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法院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雙方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榮昌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同原告重慶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一審宣判後,被告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需要從用工主體和被用工人雙方資格以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來判斷。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法律勞動關係。且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基礎事實,應由主張勞動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某主張黃某某與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應由楊某某結合勞動關係的內在特徵和外在顯徵來承擔舉證責任。但從外在顯徵來看,xx公司未曾對黃某某發放工作證、工作服等。從內在特徵來看,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實質性管理。黃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對黃某某進行管理,未向黃某某直接發放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也僅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未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與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形成勞動關係。因此,黃某某與xx公司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作者單位: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責任編輯:牟菲菲

  哺乳期間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法律給予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有更多的保護,比如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女職工處於哺乳期,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究竟在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勞動者已經學習並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並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小編在此提醒各位女職工,不要以為在哺乳期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時候,即使是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標籤:勞動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