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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7湖南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相關説明

職場2.6W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2017湖南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相關説明

為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62號)規定,落實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相關工作,現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繳費工資基數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單位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統一為201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695元;上限統一為201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1347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低檔統一為2695元;高檔統一為4491元。兩年內,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統一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除以201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湖南養老保險繳費基數2017湖南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兩年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關於養老保險費率過渡試點

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送《社會保險法》及我省企業養老保險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到產業園區、到企業,督促企業依法參保繳費。人社、財政部門對申請(諮詢政策)產業園區或企業一次告知試點條件、提交材料、審批流程等事項;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產業園區或企業一次審批辦結;對批准試點的產業園區或企業在審批後下一個月執行試點費率;經辦機構要按照審批結果及時調整信息系統設置。

三、關於緩繳養老保險費

(一)緩繳條件。

申報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已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但申報緩繳時前六個月累計虧損;

3、已與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協議。

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養老保險費緩繳手續。

(二)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

(三)緩繳程序。

符合緩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困難企業應向參保地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填寫《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式樣見附件);並提交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穩定就業崗位的措施、養老保險緩繳協議等資料;經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批後報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四)其他事項。

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為企業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企業應當繼續履行代扣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

經審批同意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經核准的緩繳期間,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記錄個人賬户權益。對在緩繳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或需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職工,企業必須為這部分人員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經辦機構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緩繳期滿按緩繳協議及時補繳的,按原申報的繳費基數繳費,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未按補繳協議及時補繳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徵繳,並從緩繳期滿之日起,按其補繳時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一規定徵收其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加收滯納金)。

四、工作要求

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是省委、省政府為解決當前企業經營困難,化解經濟下行壓力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深刻領會文件精神,認真把握政策要求,加大宣傳力度,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各地在工作推進中,要密切關注政策實施後的基金運行情況,及時跟蹤本統籌區的基金承受能力,加強資金調度,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