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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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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答辯狀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答辯人就XXX申請確認其夫XXX與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基本意見是:XXX與答辯人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申請人的申請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我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的法律關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外,而與勞動關係完全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勞務關係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我們認為:朱保生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受答案辯人的管理與支配,申請人所稱“事實勞動關係”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

答辯人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些季節性、臨時性或者突擊性工作事項的完成,常常採用發包形式,通過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或者某承包人將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農村村民完成。具體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辯人根據自己的工作量與相關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或者相關的承包人員約定工作事項、出工人數、完工時間及工作報酬;雙方商定後,由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負責組織人員出工;答辯人憑出工者的身份證登記考勤並發放勞務報酬。至於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指派誰出工,誰哪天出,哪天不出,誰出幾天,不出工是否請假等與答辯人毫無關係,也不受答辯人任何制約,答辯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數支付報酬,出工者與答辯人並無人身依附關係。因此,XXX並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

  二、XXX等出工人員來去自由,不受答辯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2008年X月的出工人員考勤簿記載顯示,當月的出工人員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見證據二)。而XXX從6月1日到26日期間,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見證據二),這4日相對應的是週六、週日和兩個星期二。這説明包括XXX在內的所有出工人員,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數都是完全由自己決定的,不存在請假與否的問題,也不受答辯人單位員工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XXX與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

  三、XXX與答辯人之間只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受答辯人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據答辯人與XXX等出工人員的約定,2008年X月的勞務報酬約定為每日XX元,而X月為每日XX元(見證據三),XXX在答辯人處工作了XX天,獲取的勞動報酬為XXX元。這説明XXX和答辯人之間的關係,僅僅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有答辯人單位的其它任何待遇。這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完全符合勞務關係的特點。

另外,通過XXX等人領取勞務報酬的薪資表與答辯人單位員工工資表的比較,也可以明顯看出,凡屬答辯人單位的員工,即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工資結構中都含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應當扣除的保險費用、缺勤工資和税金(見證據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據自己出工的天數領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別無其他待遇(見證據三)。

綜上所述,XXX與答辯人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此致

XXXX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代理人:

二〇〇X年XX月X日

標籤:答辯狀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