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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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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礦長要經常督促檢查安全監控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2、通風、機電安全監控管理人員(通風、機電技術員、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日常管理工作。

3、採掘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安全監控設備安裝位置、種類、數量,電纜敷設路線,報警值、斷電值、覆電值、斷電範圍等,並繪製佈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4、安全監控的安裝、維護、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執行。

5、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嚴格按產品説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並要愛護、保養好。

6、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傳感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保持按規定設置。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7、安全監控維護人員(監控工)對分站等監控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點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

8、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

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9、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台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

11、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調度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有關礦長、安全監控通風、機電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彙報。

12、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記錄。

13、通維段、生產調度室要張貼安全監控系統圖和示意圖,通維段要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要及時繪製補充安全監控系統圖和示意圖,填寫修改安全監控管理牌板內容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證監測監控系統對井下各種傳感器進行及時、準確、不間斷的監測,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處罰規定:

一、監測監控現場管理有關規定

1、監測分站、傳感器的安裝:

監測分站、傳感器的設計、安裝統一由通防隊負責,使用單位負責幫助按規定要求搭接控制線。當監測系統控制部分出現故障時由施工單位和通防隊共同到現場處理。饋電開關閉鎖線不準私自拆裝,確需拆裝時必須通知通防隊。

2、傳感器的拆除:

傳感器的拆除由通防隊進行,纜線、接線盒等一切附件由通防隊集中回收。

需解除閉鎖控制的施工地點,由通防隊確定,並由專人監督拆閉鎖。需拆閉鎖線的單位,由通防隊和施工單位到現場共同處理。

3、傳感器的移動:

各個工作面的傳感器需隨井下動態日常移動的,必須由當班電工(或瓦檢員)進行,其他人不得挪動傳感器。

4、監測線接口的管理:

監測工每週對瓦斯探頭進行調校(更換)一次,監測線的所有連接口(接線盒、航空插頭)由監測工貼上封籤,防止其他人 1

亂動。

5、瓦斯監測探頭的吊掛:

1)、各煤巷、巖巷掘進頭瓦斯傳感器必須按《規程》要求懸掛(懸掛在風筒出口對側,距離掘進頭3-5m、距離頂板小於300mm、距幫大於200mm、且頂板牢固的地方),監測線要吊掛整齊,特別是迎頭監測線的吊掛,掛後不能影響行人和挪動前探樑。

2)回採工作面進風巷及迴風巷裏瓦斯傳感器的懸掛靠近工作面≤10米,距離頂板小於300mm、距幫大於200mm;迴風巷外的.瓦斯傳感器的懸掛向裏距風門10—15米,距離頂板小於300mm、距幫大於200mm;懸掛後不能影響行人切固定牢靠。

二、使用單位的管理職責

使用單位對於其所負責區域內的監測設備、設施,負責日常維護,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並處一定的罰款。

2、使用單位應對所轄範圍內的設備、設施加強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塵、噴漿過程中嚴禁將水或漿噴灑在瓦斯傳感器及接線盒上,以免造成傳輸中斷、信號誤差等。否則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3、工作面T1探頭的延線,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由使用單位電工負責, T1探頭的前段保留200米左右的傳感器專用阻燃電纜,工作面每前進150米,由通防隊發給使用單位傳感器線150米,接入傳感器線的後端,傳感器線繼續前移。延線時由監測組發給專用接線盒,其他接線盒不得使用。前移過程中不

得拉斷探頭線、拉脱接線盒等。如有損壞,必須及時處理。放炮時應將傳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結束後放回原監測位置。

4、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風門傳感器的位置不得隨意改變,不得拆除,更換風機、開關、電纜、風門等必須拆掉傳感器時,使用單位應提前通知通防隊,由通防隊派監測人員負責摘除、安裝,如無故拆除,造成損壞丟失的,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並對其處以一定的罰款。

5、使用單位必須保證生產饋電開關完好,停送電可靠,保證主、備風機自動切換正常。當瓦斯超限、局扇主風機停轉執行斷電,如有異常,應立即通知監測人員處理;若分站運行正常,但沒執行斷電,則視為開關拒動,使用單位應立即處理。

6、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監測設備不正常時,應立即通知通防隊,不得擅自處理。當監測人員不在場時,在取得通防隊的同意後方可按照監測人員的要求妥善處理。因操作不當造成設備損壞、事故擴大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使用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改變分站電源的取電位置,嚴禁拆除分站電源、短接斷電點和拆除斷電控制線,一經發現,將追究使用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8、因工程結束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或搬遷監測設備時,採掘地點的監測線、接線盒等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按安裝設備數量清單移交通防隊,監測人員驗收後辦理移交手續。如有丟失或損壞,使用單位按原價賠償。採掘地點的分站、傳感器由通防隊監

測人員負責拆除。

三、現場處罰管理規定

1、工作面迎頭瓦斯傳感器懸掛位置不符合要求,對當班瓦斯檢查員罰款20元,對當班班長罰款30元。

2、傳感器乾淨無污染,凡發現傳感器有噴漿料、有水珠的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元。

3、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凡因拉扯監測線,造成斷線,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以造成事實為準)。

4、凡因現場管理不善造成傳感器損壞,不能實時監測的對施工單位罰款32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同時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300元(以造成事實為準)。

5、現場調查發現有人為破壞瓦斯監測系統,影響瓦斯監控實時監測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記“三違”一次,情節嚴重的開除礦籍,同時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比如私拆接線盒,私自拔掉航空插頭、破壞監測分站等)。

四、 風電、瓦斯電閉鎖控制線管理處罰條例。

1、無故拆除風電、瓦斯電閉鎖控制線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2、凡沒有按正確要求搭接風電、瓦斯電閉鎖控制線的,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