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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職場2.51W

一、明確監測、監控管理售貨員的職責:

通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風人負責,監控值班室必須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並隨時觀察地面站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彙報並及時處理,不得隨意關停監控系統的電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監測電工負責保管、維修,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開蓋,出現故障,由監測工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責任區的瓦斯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傳感器的工作和完好情況,並回以校正且填在巡迴檢查圖表上。

4、隨着工作面的推進,傳感器的延伸與回收由監測維護工負責。

二、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紅的敷設,控制區域,應明確規定:

1、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建立維護使用人員崗位責任制,報總工批准,具體內容在各項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

2、應安設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隊。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三、明確監測裝置檢修、調試、校正的有關規定:

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調試、校正。

2、因故障檢修與監測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批准。

3、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4、井下裝置要定期清掃、調試,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四、瓦斯監測、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1、礦井瓦斯監測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並有完整的防雷擊裝置。

2、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每日填寫監測重點日報表,經通風隊長審核後報礦長、總工審閲。

3、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校正,並有記錄可查,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處理,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期間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

4、安全監測應建立各種有關的報表及台帳,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對井下事故記錄長期保存。

通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制定“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測人員(包括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徵得礦總工程師的同意。

第三條 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明確規定,並繪製系統圖報總工程師批准。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五條 應安設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第六條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及控制線,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 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採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採工作面應在工作面回採,迴風流和專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探頭。

(2)機尾探頭安設在迴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1%。

(3)迴風探頭安設在距迴風第一貫眼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1%。

(4)專用排瓦斯巷探頭安設在迴風巷口柵欄以裏10---15米處,瓦斯報警濃度為2.5%,斷電濃度為3%,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安全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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