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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礦生產科科長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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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礦生產科科長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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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科科長

生產科科長是煤礦生產科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採煤、掘進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組織編制煤礦的採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採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組織人員進行採掘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採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六條 參加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採掘工作面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七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採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八條 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第九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十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按規定組織本科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七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八條 對煤礦採煤、綜掘等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科編制的煤礦生產佈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採掘接續失調,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由生產科科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組織的採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生產科科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温度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科科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科科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