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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日常工作

第一條 企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範,包括對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財產清查、成本核算的整個會計循環的規範。

會計日常工作

會計業務範圍及其程序規範

第二條 會計業務範圍:

1、原始憑證的核籤;

2、記賬憑證的編制;

3、會計賬簿的登記;

4、會計報表的編制、分析和解釋;

5、內部審核;

6、會計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應辦理的會計事務。

第三條 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

1、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

2、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3、根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其中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載事項具備記賬憑證條件的,可以代替記賬憑證。

會計憑證

第四條 會計憑證處理規範:

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原始憑證應先詳細審核,如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1、填寫的數字計算錯誤;

2、填寫的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

3、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者。

第五條 原始憑證的審核:

1、支出憑證的審核

(1)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款人的`統一發票,但金額較小的可以用收據代替;

(2)對於企業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企業的印章,並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企業的名稱、地址;

②商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

③單價及總價;

④交易日期;

(3)對於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②支付款項事由;

③實收金額;

④收到日期;

2、收入憑證的審核

(1)各項收入無論屬於營業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均應取得足夠證明收入的憑證;

(2)各項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①銷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稱及地址;

③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名稱、數量;

④單價及總價;

⑤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印章;

(3)收入憑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①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②收入與事實經過不符;

③數字計算錯誤;

④手續不全;

⑤其他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六條 記賬憑證的合法性記賬憑證有下列情況者,一般應視為不合法的憑證,並予以更正:

1、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

2、未依規定程序編制;

3、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4、《會計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未經記明;

5、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但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籤章者,記賬憑證上可以不簽章;

6、有記載、計算錯誤,而未遵照規定更正;

7、其他與法律、企業規章不合的情況。

會計記賬處理規範

第七條 企業在記賬時必須以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為依據,賬簿內的會計科目、金額摘要與記賬憑證一致。

第八條 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制會計報表:

1、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

2、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內容與日記賬不符;

3、記載、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

4、其他與法律不符者。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

1、會計年度終了;

2、企業改組合並;

3、企業解散。

第十條 結賬企業應做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於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

3、材料、產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第十一條 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抹。如錯誤於事後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算者,應由發現人員將情況報告主任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算或相對賬户的餘額者,應另制傳票加以更正。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並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第十二條 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兩面中間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雙紅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註銷,畫線註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第十三條 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公司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負責人及主任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辦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辦日期。

第十四條

各種賬簿賬頁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賬簿應按各賬户所用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在賬簿前加目錄。

第十五條 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可不用更換。

會計報表編制規範

第十六條 會計報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更正:

1、其內容與會計賬簿不符;

2、編制不依程序或內容明顯有錯誤;

3、編寫計算等錯誤;

4、未經負責人員籤核;

5、其他與法律、企業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 各種會計報表,均應留存底稿。會計報表未經批准,不得隨意給予任何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十八條 會計報表的方式應儘量使非會計人員易於瞭解,會計報表規格應大小一致,以便裝訂。

標籤: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