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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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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

 焊接事故的預防

焊接過程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焊接時向四周飛濺火花、熔融金屬和熔渣的赤熱顆粒,將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引燃而造成火災和爆炸;二是由於電焊機的軟線長期在地上拖拉,致使絕緣損壞破裂短路而引起火災;三是電焊地線亂接亂搭引發火災;四是電焊機本身和電源線絕緣損壞,造成短路發熱而起火;五是焊修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時由於未清洗置換施焊,容器受熱而發生爆炸。另外在儲存易燃易爆的倉庫內施焊,由於沒有采取可行的預防措施,也可釀成爆炸事故。因此,焊接作業時應加強如下預防措施:

焊接作業時,其場所附近5M以內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應距離氧氣瓶和乙炔瓶10M以上;高空施焊時,應清除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熾熱的飛濺物和發熱的焊條頭落入其中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電焊機軟線應儘量避免在地上拖拉,若需拖拉,也須輕輕地拖拉,避免軟線被堅硬帶刺的物體劃破。發現軟線絕緣層破損或者老化,應及時包紮或更新。焊機地線不可亂接亂搭。若發現電焊機本身絕緣損壞,也應及時修理更換。

焊接容器時,首先應弄清容器內是否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若盛裝過,則應徹底清洗置換後方能施焊,嚴禁焊接帶有液體壓力、氣體壓力及帶電的容器和設備。

不得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和場地進行焊接作業,若需焊接必須先將易燃易爆物品移出,有困難的應採取嚴格隔離措施,防止焊接火花及赤熱顆粒飛濺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焊接作業時不得用木板,木磚做襯墊,以免引起木質材料發熱燃燒而起火,應採用鐵板襯墊。

 事故隱患辨識預測法

基本方法: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辨識預測方法主要有經驗分析法、故障樹分析法、事件樹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人的可靠性分析法、人機環系統分析法等。在優選方法時,可在初步分析的基礎上,採用人機環與事故樹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分析預測。?

這種方法的預測對象是以人為主體的人機環分析預測,能直接分析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等直接隱患,同時還能揭示深層次的本質原因,即管理方面的間接隱患。藉助故障樹分析技術對存在危險的隱患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預測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定性定量結論,並得出直接隱患之間的邏輯層次關係。

預測事故類型:這一預測模型主要用於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機械傷害、壓力容器爆炸、火災等事故隱患的定性分析預測。?

重大危險源辨識方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着工業生產中火災、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惡性事故不斷髮生,預防工業災害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重大工業事故大體可分兩類:一類是可燃性物質泄漏,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性煙雲,遇到火源引起火災或爆炸,或兩者一起發生;另一類是大量有毒物質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積內造成死亡、中毒和環境污染。這些涉及各種化學品的事故,儘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徵。它們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會造成工廠內外大批人員傷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其根源是儲存設施或使用過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這清楚地説明,造成重大工業事故的可能性既與化學品的固有性質有關,又與設施中實有危險物質的數量有關。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高危險性工業設施(危險源)。?

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列出了表所示的20種重點控制的危害物質。

根據《塞韋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1994年,英國已確定了1650個重大危險源,其中200個為一級重大危險源;1985年德國確定了 850個重大危險源,其中60%為化工設施,20%為煉油設施,15%為大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貯存設施,5%為其他設施。1992年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局(OSHA)頒佈了“高危險性化學物質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標準,該標準提出了137種易燃、易爆、強反應性及有毒化學物質及其臨界量,OSHA 估計符合該標準規定的危險源超過10萬個,要求企業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須完成對上述規定的危險源的分析和評價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適合國情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標準的定義應能反映出當地急需解決的問題以及一個國家的工業模式。可能需有一個特指的或是一般類別或是兩者兼有的危險物質一覽表,並列出每個物質的限額或允許的數量,設施現場的有害物質超過這個數量,就可以定為重大危害設施。任何標準一覽表都必須是明確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僱主能迅速地鑑別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設施是在這個標準定義的範圍內。要把所有可能會造成傷亡的工業過程都定為重大危險源是不現實的,因為由此得出的一覽表會太廣泛,現有的資源無法滿足要求。標準的定義需要根據經驗和對有害物質瞭解的不斷加深進行修改。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與分類

1、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分類:按gb6441-86分為20類。

01 物體打擊02 車輛傷害03 機械傷害04 起重傷害05 觸電06 淹溺07 灼燙08 火災09高處墜落010 坍塌011 冒頂片幫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藥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鍋爐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傷害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除上述之外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還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1)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其中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且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注:較大以上事故1小時內電話快報省級,重、特大1小時內快報國家,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7.1

2、報告內容(掌握)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注: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