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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章節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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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章節複習

 第一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總則

1. 制訂本條例的目的 制定本條例是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保 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 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必須遵守本條例。

 二、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包括 :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 鄰區域內地下管線及其他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資料 ; 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 工期 ; 在編制工程概算時 , 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費用 ; 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 應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 料。在規定期內 , 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 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 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 將有關資料報送有關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如下 : 勘察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 : 應按規定進行勘察 , 提供真實、準確的勘 察文件 ;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 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 設施和周邊建築物、 構 築物的安全。 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 : 應按規定進行設計 ; 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 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 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對其設計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是 : 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 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 發現問題 , 應當要求施 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 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 程師應按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 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 產 承擔監理責任。 其他有關單位的責任。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根據本條例第 20 條至第 38 條 ,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

1.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 , 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 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2. 施工單位應建立有關安全的制度和制訂有關安全的規章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 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 作規程 , 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 並做好安全檢查記 錄。

3. 施工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 施工單位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 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 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費用 , 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 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 , 不得挪 作他用。

4. 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設 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 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 , 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 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 , 應當立即制止 ; 建設 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 , 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5. 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 案 ,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 案 , 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 , 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 施 , 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 土方開 挖工 程 ; 模板工程 ; 起重吊裝工程 ; 腳手架工程 ; 拆除、 爆破工程 ; 國務院 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6. 施工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 制定用火、 用電、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 程 , 設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 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 並在施工現場人 口處設 置明顯標誌 ;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 服裝 , 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 作業人員有權對 施工現 場的作業條件、 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7. 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 理人員 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 其教育培訓情況記 人個人 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 不得上崗。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 各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 範圍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 規定 , 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 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 , 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 照國務院規定 的職責分工 , 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縣 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 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 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 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 有權採取的措施包括 : 要求被檢查單位 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 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 查 ; 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 , 責令立即排除 ;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 的 , 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在審 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 , 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 , 對沒 有安全施工措施的 , 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 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的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 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技訴。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 ,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施工單位應當制 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 , 並定期組織演練 ;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 , 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 案 , 工程總承 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 , 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 援人員 , 配備救援器材、設備 , 並定期組織演練。

2.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 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 , 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 , 還應當同 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 , 如實上報 ;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 , 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 保護事故現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 ,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 故擴大 , 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 , 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 , 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3)事故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 任人的處罰與處理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1.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 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 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 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 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 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2. 註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責令停止執業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5 年內不予註冊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終身不予註冊 ; 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3. 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1)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 停業整頓 ,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 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對直接責任人員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説明的 ; 未根據不同施 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 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 施 , 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 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的 ; 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 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2)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費用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處挪用費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罰款 ; 造成 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 停業整頓 , 並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的 , 降低資質 等級 , 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對直接責任 人 員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安 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 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 體提升腳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 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 工現場安裝、 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 施的 ;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 專項施工 方案的。

(4)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 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 ; ( 創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 構成犯罪 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 操作規 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 構成犯罪的 , 依照 刑法有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 法行為 ,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 理權限給 予撤職處分 ,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擔任 任何施工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