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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證書註冊管理

房地產估價師證書註冊管理

房地產估價師證書註冊管理

1、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2、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送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後,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註冊。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的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3、凡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的,不予註冊。

4、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者應當到原註冊機關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再次註冊,應有受聘單位考核合格和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5、凡脱離房地產估價師工作崗位連續時間二年以上者(含二年),註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註冊。

6、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前30日內向原註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