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指南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是國家設定的執業資格考試,下面小編整理了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指南,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指南

考試介紹

1.考試介紹

根據《關於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文件精神,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從1995年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2.從業方向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註冊制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在一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定、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行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房地產估價師執行業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在房地產價格評估過程中,因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權向簽字的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考試科目

科目一: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相關知識)。

科目二: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

科目三: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四: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以填塗答題卡的方式作答;《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兩科目以填塗答題卡和在答題紙上作答相結合的方式;《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採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該科目為開卷考試。

考試所需使用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考試管理部門在各科目考試中為考生統一準備草稿紙。

考試時間

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10月14、15日,具體安排參考往年如下:

考試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費用各地均不同,請各位考生及時關注各地人事考試網或建設執業資格註冊管理中心。

報名條件

報考條件按照原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執行。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中等專業學歷,具有8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6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4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2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 關學科 博士學位。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中的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築、規劃和管理等學科和專業。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12月31日。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中的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築、規劃和管理等學科和專業。報考人員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工作的經歷。報考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年限,是指在依法取得由省建委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的年限。報考人員的"實踐經歷",是指專職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的實際經歷。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於台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16號)有關精神,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