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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有哪些術語-壘球術語

壘球是一項集競技性、觀賞性和娛樂性為一體的高品位、高層次的運動項目。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壘球術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壘球有哪些術語-壘球術語

1.界內球(FAIR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叁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由界內區反彈過一、叁壘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內區時。

c.觸着一、二、叁之壘包時。

d.觸着界內區線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e.最初落於一、叁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直接飛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注: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係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是界外均無關,只要在界外區上無觸着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叁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幷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3.假觸殺(FAKE TAG):即是防守球員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的進壘或返壘的行為。

4.防守球員(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任何球員。

5.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尚未落地之球。

6.封殺出局(FORCE-OUT):即是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造成擊跑員或前位跑壘員喪失跑壘的權利,而刺殺出局者。

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最初落於一、三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觸着界外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衣服或任何球場上之異物時。

e.觸着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或其手持之球棒時。

注: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係位置來判定,並非依據接球員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

8.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球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b.球低語擊球員之頭部。

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注:(快式)被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應繼續比賽;(慢式)則為死球。除非球先觸着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若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後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9.頭盔(HELMET):

a.即是為頭臉安全,使用附用軟墊襯裏的塑膠帽。但僅以軟墊護耳,卻不符

規則,至於耳蓋可有可無。

b.捕手可戴無護耳之頭盔。

10.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硬幣決定之。

11.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不揮棒擊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於內野區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體與球衣的部分,保持球不落地,則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內為止。若防守球員接着之瞬間直接碰撞其他球員或圍欄或使球落地時,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員確實持球一段時間,然後無意或有意的使球離手,抑是傳球時落球,則均為接住球。注:凡是正飛球觸着防守球員以外的人或物時,均視與觸着球場論。

13.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於該區域內至:

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b.(慢式)投出之球被擊中、觸着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14.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當下列情況均可:

a.防守隊的面授:防守隊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賽暫停,裁判員允許防守隊之代表(非上場球員)進入球場,給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經其他球員轉達亦是)。當防守隊之代表進入球場,更換投手時,則非“面授機宜”。若是進攻隊要求“面授機宜”,則防守隊亦可乘機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進攻隊所用之時間。注:若教練從球員席出來,告知裁判員替補投手,則此為更換投手。更換之後,教練未到投手位置,則不視為“面授機宜”。

b.進攻隊的面授:進攻隊要求比賽暫停,其球隊教練或球隊代表得允許授意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攻隊的投手上壘後,請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隊的面授時,不視為“進攻隊的面授”。若防守隊要求“面授機宜”時,進攻隊亦可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防守隊所用之時間。參照規則五之9。

15.砍擊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擊球員持棒由上往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6.壘指導員(COACH):即是進攻隊之人員於指導區內,指導其隊友之打擊和跑壘。並允許各區一位指導員進入指導區內,同時為了記錄,僅可攜帶紀錄簿、鉛筆及計球器。

17.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必須待投手持球於投手圈內司球裁判宣告“開始比賽”為止。

18.防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球隊。

19.壘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20.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進攻的球員出局。

21.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體被改造。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握柄部卷貼兩層以上的膠帶,或塗漆於球棒,但標記於棒頭或底部除外。若僅另外更換合法的握柄套,則不在此限。但“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22.申訴(APPEAL PLAY):即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裁判員未接受防守球員、指導(COACH)或教練(MANAGER)請求前,不得作出判決。惟申訴必須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無論其投球合法與否。若在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所有防守隊員離開界內區時提出,則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員提出申訴時,其必侍在內野區。

23.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擊球員獲得四個壤球時,裁判員給予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注:(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壞球時,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擊球員上一壘。

24.壘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壘間線的兩側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線區域。

25.跑壘員(RUNNER):即是跑壘的球員(不包括擊跑員)。

26.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觸着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界內區或界外區者。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27.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擊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線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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