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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細則

單證員2.96W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細則,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細則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範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曆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誌(“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為順序編號。

三、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編碼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註明“委託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註明被委託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託的進出口企業的。

(四)使用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收發貨人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一致。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七、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9位組織機構代碼任一項。沒有代碼的應填報“NO”。

(三)有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

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税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以下簡稱《徵免税證明》)的“減免税申請人”一致。

八、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税區運入保税區貨物和保税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税區”(代碼0);

2.保税區運往境內非保税區貨物,填報“保税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税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税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税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税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內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等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區外企業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分別填報,“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代碼Y),“出口加工區”(代碼Z)。

8.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9.經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運往境內區外或從境內經二線制定申報通道進入綜合試驗區的貨物,以及綜合試驗區內按選擇性徵收關税申報的貨物,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10.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包括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之間的流轉、調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貨物,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餘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等貨物。

九、運輸工具名稱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啟用公路艙單後,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航次號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航次編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啟用公路艙單後,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幹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一、提運單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免予填報;啟用公路艙單後,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併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二、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編碼;委託代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報關企業名稱及編碼。

本欄目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左下方用於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相關欄目,包括報關人員、申報單位簽章。

十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徵税、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後兩位是參照國際標準編制的貿易方式代碼。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税加工的,填報“一般貿易”。

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使用國內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報“一般貿易”。

(三)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准的監管方式填報。

(四)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製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税證明》轉為減免税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五)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復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剩餘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來料邊角料復出”、“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

(六)備料《加工貿易手冊》中的料件結轉轉入加工出口《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七)保税工廠的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八)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產品內銷,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九)企業銷燬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燬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填報“料件銷燬”;銷燬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填報“邊角料銷燬”。

企業銷燬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填報為“進料邊角料內銷”或“來料邊角料內銷”。

十四、徵免性質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徵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徵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徵免税證明》的,應按照《徵免税證明》中批註的徵免性質填報。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種徵免性質。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批註的徵免性質簡稱及代碼填報。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税加工的,填報“一般徵税”或其他相應徵免性質。

(三)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情況填報(如一般徵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代碼0299)。

(五)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五、備案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徵、減、免税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徵免税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後續補税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徵税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税證明》轉為減免税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徵免税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徵、減、免税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徵免税證明》編號。

(三)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如香港CEPA、澳門CEPA)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減免税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税貨物准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税貨物補税進口,填報《減免税貨物補税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税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徵免税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税貨物結轉聯繫函》的編號。

十六、貿易國(地區)

本欄目填報對外貿易中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所屬的國家(地區)。進口填報購自國,出口填報售予國。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或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

十七、啟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啟運國(地區)填報進口貨物啟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後運抵的國家(地區)。

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以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為啟運國(地區),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為運抵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啟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