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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題及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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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題及參考答案

  案例分析題

1.我出口公司與某馬來西亞客商簽訂出口大豆合同一份,馬來西亞進口商按時開來信用證,來證規定分三次裝運,具體條款分別為:九月裝運100公噸大豆;十月裝運200公噸;十一月份裝運300公噸,目的港均為馬來西亞檳城。 我公司於九月、十月份按規定如數裝運,並順利收到貨款。十一月份,考慮到貨量大,貨源分散,經與船公司協商同意,由太陽神號輪於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裝運150公噸,十一月十五日該船開到寧波後,又裝運150公噸,提單日期分別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並分別由南京和寧波船公司出具兩份提單。當我公司持單據到銀行要求付款時,遭到開證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裝運了。請問,開證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為什麼?

分析: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我方的'300公噸大豆是裝在同一條船上,只是裝運港不同,裝運時間不同。運往同一目的港的貨物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分別被裝上同一船隻,是不屬於分批裝運的。根據《UCP600》第31條的規定:“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並經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商標明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卸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點不同。”由此可見,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屬於分批,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英國開來信用證一份,規定:最後裝船期為2012年4月30日,信用證有效期為2012年5月15日,交單期為提單日期後15天,但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該出口貨物於2012年4月9日裝船,提單日期為2012年4月10日。4月28日該公司將做好的全套單證送銀行議付時,遭到銀行的拒絕。問,銀行拒付合理嗎?為什麼?出口商在此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分析:銀行拒付合理,因為出口商“逾期交單”。雖然該信用證的有效期為5月15日(交單時尚未過“有效期”),但是信用證中又規定了一個“交單期”,即:提單日期後15天交單,因為提單日期為4月10日,交單期15天,因此該信用證的有效期應為4月25日。但是,出口商在4月28日才將單據交到銀行,顯然已經逾期三天了。在遇到此情況下,該出口公司只能電告進口商此不符點,希望進口商理解並接受付款贖單。如果進口商同意付款贖單,該公司便可告知銀行“擔保”議付。該出口公司將面臨的風險是:原來銀行信用由於單證操作失誤而降低成為商業信用,如果國際市場風雲突變,進口商不付款贖單或希望少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少收匯甚至收不到匯。

3.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裝載探索號輪上。輪船自裝運港廈門啟航不久,進口商獲悉載貨船舶因遇風暴在海上觸礁沉沒。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仍將包括保險單,提單,發票在內的全套單據寄給進口商,要求其支付貨款。問,進口商是否有義務付款,為什麼?

分析:有義務付款。因為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了交貨任務。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風險即轉移至買方。CIF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徵性交貨。賣方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了裝運,並向買方提供了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提單)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任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供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得到貨款。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付款。風險轉移至買方且買方取得全套單證後,即與輪船公司、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的關係,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買方可以憑貨運單據或保險單據與船方或保險公司交涉,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