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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婚姻家庭的維權法律小常識

  一、準備離婚了,協議還是訴訟?

16個婚姻家庭的維權法律小常識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經濟。一般來説,如果材料齊全,半個小時左右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訴訟離婚相對是比較費時費力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這也就是必經的一步了。

  二、協議離婚有什麼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一)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准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四、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説,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裏,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姦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姦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法院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通姦、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七、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係能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八、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三)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於用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個人清償。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願歸還賭債,完全可以不予清償。

  九、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嗎?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樣規定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有的網友只看到過去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認識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十、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