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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識大全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係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婚姻家庭知識大全,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婚姻家庭法律常識大全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婚姻自由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有的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僅侷限於結婚自由。實際上,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婚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這樣規定的:

  ◆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説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儘量避免家庭關係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係的事先約定,俗稱訂婚。婚約在我國古代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現代各國對婚約大多采取不保護的態度,婚約的效力相當薄弱。但是由於傳統習慣的原因,婚約在很多地區還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婚約問題處理不好,常常會引發糾紛。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律一直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

  ◆婚約引發人身關係糾紛,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國,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雙方只要是自願訂婚,法律也不會進行干涉。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夠結婚。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係”,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 (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約糾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訂婚後,雙方經過很長時間後才解除婚約,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已過了適婚年齡。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青春補償費的要求。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隻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小林(男)和小青(女)是同村人,兩家平時關係也很好。他們二人高中畢業後都回了村裏,兩家人看兩個人年齡相仿,又見他們二人情投意合,於是就打算結為親家。兩家正在籌備婚禮的時候,小林和小青決定南下打工。於是他們二人在村裏擺了酒席,舉行完婚禮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後,他們回到村裏,卻和村幹部因為他們是否已經結婚的問題而起了分歧。小林、小青認為他們的婚姻是雙方家長認可的,而且又在村裏擺了酒席,村裏人都認為他們已經是夫妻了。但是村幹部認為,法律規定結婚必須進行婚姻登記,沒有登記,即使擺了酒席,也不算結婚。到底誰的説法正確呢?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係,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係來處理問題。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因此,小林和小青雖然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他們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領取結婚證應當慎重考慮

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有的當事人因為單位分房、户口落户等原因,在未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領取了結婚證。之後,往往在短期內因為雙方不適合而又離婚。在此,我們提醒讀者,領取結婚證就意味着婚姻的有效成立,而婚姻是人生一輩子的大事,切莫因為一些物質利益就匆匆走人婚姻,給自己的婚姻生活造成不幸。因此,領取結婚證應當慎重考慮。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不能採取委託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對於有一方或雙方不能本人親自到場提出結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一律不得進行婚姻登記。夕結婚登記申請須提交的證件。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後申請再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准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結婚登記首先要知道到什麼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機關外,任何單位無權進行婚姻登記。當事人進行婚姻登記的機關,原則上應當同當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相符。當事人雙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均可申請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的審查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證件的審查,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所持有的證件是否真實、完備、符合法定要求,證件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證件是否有偽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二是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符合了法定的結婚條件。

審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天。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凡是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即予以結婚登記,併發給《結婚證》;凡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向當事人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進行法律宣傳,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手續和所需文件是:持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無單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户口簿、身份證、原結婚登記複印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地方的檔案局查閲後複印)、2寸合影照片3張,到民政局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過必要的登記手續,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麼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可以結婚,這是眾所周知的。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婚齡,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定。比如説,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於20週歲,女不得早於18週歲。

與此同時,出於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對業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於26週歲,女不得早於24週歲;解放軍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性別相同能夠結婚嗎?雖然這樣的情況極為少見,但畢竟也給法律提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外國已經有了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先例。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説。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範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説,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但是《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説明哪些疾病是不應當結婚的,這主要是考慮到隨着醫學的進步,一些傳染性、遺傳性的疾病將會得到攻破或者有效地防範。

目前,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治癒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呆痴症患者等。

  ◆艾滋病患者能結婚嗎?

前一段時間,報紙有一則消息引起了大家的討論,即一位艾滋病患者和一位健康人申請結婚。那麼,艾滋病應當屬於禁止結婚的疾病嗎?艾滋病患者能結婚呢?

隨着醫學知識的普及,人們已經認識到艾滋病只要予以必要的預防措施,是可以避免被傳染的。因此只要當事人在結婚之前知道對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實並且仍願意與對方結婚,法律是沒有必要予以禁止的。而且這也有利於社會大眾對艾滋病有更多的瞭解,對艾滋病患者也能夠有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因此,在有充分的防範措施的前提下,是允許艾滋病患者結婚的。

雖然我國法律禁止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人結婚,但也有例外。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説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説明。有這樣一件事:有一對青梅竹馬的表兄妹,十幾歲時曾經發生過性關係。後來被兩家發現並予以制止。成年後兩人均分別與他人結婚並生育有子女。表妹在生過孩子後做了絕育手術。兩人在年近半百之際因為感情不和分別與各自的配偶離了婚,兩人再相見時,還念念不忘年少時的戀情,於是兩人決定結婚。再婚審查時,婚姻登記機關並未發現。領到結婚證不久,雙方父母和單位發現這對錶兄妹的婚姻關係。單位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控告。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婚姻登記機關的大部分人認為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那麼表兄妹當然應當禁止結婚。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禁止近親結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生育的子女有遺傳病,而這對錶兄妹不可能再婚後生育,應當允許他們結婚。後一種觀點是正確的,這對錶兄妹已過了生育的年齡,而且女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已無生育子女的可能,於情於理都應當允許他們結婚。而且,根據前面所説的艾滋病患者可以結婚的理由和推論,不能生育的表兄妹也是可以結婚的。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於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姻親之間並沒有血緣關係,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親”是由於收養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養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係。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根據這一條引申,由於收養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係,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習慣中,並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親關係的人結婚,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這主要是因為,一來傳統觀念不允許這樣的亂倫行為,二來也是為了防止長輩養親利用養親撫養關係對養子女做出不利的行為。所以不同輩份養親屬之間是不能結婚的。

“繼親”是由於父母一方再婚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係,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那麼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解除了之後,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即使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結婚仍需慎行,因為這畢竟與傳統觀念還是有所相悖的。

對於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係,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七、隱瞞真相枉費功,“結婚”還得判無效

  ——哪些婚姻可以導致婚姻無效?

修訂後的《婚姻法》首次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它為解決不符合法律規定結婚條件卻已經登記結婚的問題提供了依據。韓先生與葉女士2001年登記結婚。同年10月妻子臨產,嬰兒出生不久便夭折。經醫生檢查,韓先生髮現妻子患有嚴重的乙型肝炎並處於活動期。原來,葉某婚前患有嚴重的乙型肝炎,但在婚檢中將病情隱瞞下來。韓先生認為,依據《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妻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其婚姻關係應為無效。韓先生依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他與葉女士的婚姻無效。法庭上,被告葉某對自己婚前患有“乙肝”並隱瞞病情的事實沒有否認,但提出接受“離婚”,不同意“婚姻無效”。法院作出判決,原告韓先生與葉女士的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什麼是“無效婚姻”呢?它適用於哪些情況?婚姻被宣判無效之後,雙方的財產和子女又該如何處理呢?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條件的違法婚姻。《婚姻法》第12條明確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制度是對欠缺婚姻成立條件的婚姻,確認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堅持結婚的條件與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制裁違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無效婚姻”與“離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顯區別體現在財產分割問題上。 “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各歸各,而“離婚”將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 “無效婚姻”情況中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離婚”情況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也正因為有以上區別,韓先生才會和葉女士為此而發生糾紛。

  ◆導致無效婚姻的情況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院之所以判決韓先生與葉女士的婚姻無效,其理由就是葉女士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仍未治癒。

  ◆無效婚姻對雙方財產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被確定為無效婚姻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據此,無效婚姻對財產問題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一)首先是當事人協商解決,解決的原則是個人的財產仍歸個人所有;

(二)協商不成,則照顧無過錯方;

(三)夫妻財產共有制不適用於無效婚姻的財產糾紛。

無效婚姻對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一)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二)無效婚姻的雙方當事人仍應當承擔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告無效婚姻

由於宣告無效婚姻意味着對已存在的“婚姻”使其從根本上喪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無效必須嚴肅慎重。我國的無效婚姻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宣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即使雙方當事人對認定婚姻無效都無異議,也無權進行無效婚姻的宣告。

  八、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還設立了可撤銷的婚姻制度,給予了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有一個案例:李曉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王二。兩人初交往時,彼此感覺還不錯,可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李曉月發現王二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而且王二有些習慣也讓李曉月難以忍受。李曉月提出分手,王二不答應,並且以傷害李曉月的父母為要挾。李曉月害怕傷及父母,迫不得已和王二登記結婚了。半年後,李曉月在朋友的勸説下,打算結束這段婚姻。但一個難題擺在了李曉月面前,應該以什麼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是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呢? 上例中,李曉月應當提出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的婚姻適用哪些情況呢?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後就意味着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後果上都是不同的。

  ◆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只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設立可撤銷的婚姻制度, 目的是為了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保護婚姻當事人選擇婚姻的自由的權利。因受脅迫而成立的婚姻,雖然是可撤銷的婚姻,但只有受脅迫的一方才有權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其他任何個人,包括可撤銷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都無權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也就是説,法律只給那些沒有自由選擇過婚姻的人再次選擇的權利。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法律給予受脅迫方以再次選擇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此,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應當在與對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如果受脅迫方還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則應當在恢復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由於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婚姻撤銷的法律後果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與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基本相同。也就是説,婚姻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是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個人的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但可撤銷婚姻制度與無效婚姻制度還是有區別的。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導致可撤銷的婚姻的惟一的情形就是一方受脅迫而結婚,而無效婚姻包括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多種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情形;

(二)可撤銷的婚姻的申請提出有一年的時間限制,超過一年,婚姻就持久地有效成立了;而無效婚姻無論何時提出都不影響婚姻的無效性;

(三)可撤銷的婚姻只有受脅迫方才能提出申請撤銷;而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無論其是否有過錯,都可以提出,並且婚姻雙方以外的其他人以及單位也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

  九、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隨着中國經濟20多年的巨大發展,婚姻家庭關係也發生了許多變化,有好有壞。“婚外戀”、“包二奶”等現象的出現就是其中不好的一個方面。這些不好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社會家庭生活的穩定,因此修訂後的《婚姻法》將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寫入了總則,成為新時代婚姻家庭關係的一個嚮導。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有人認為是否對自己的配偶忠實,自己是否在外邊“亂搞”,都是自己的事情,法律管不着,充其量是不道德的行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訂後的《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説,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麼簡單。

  ◆相互忠實主要是指性關係的忠實

夫妻間的忠實主要指夫或妻不得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進行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同時也指夫或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因為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配偶的利益。將兩性關係限於合法婚姻之內,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質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夫妻雙方是否互相忠實。婚外性行為乃至不潔的性生活,將危及婚姻的存亡和後代的健康。《婚姻法》修訂之前,全國婦聯所作的調查顯示,99.4%的人都贊成將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寫進新的婚姻法中,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説,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精神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説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應當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實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實,至於精神上的忠實,·例如“網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調整的問題,而法律既不應該去管,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去管。

  ◆相互忠實是基礎,相互信任是補充

相互忠實固然是婚姻幸福美滿的基礎,與此同時,夫妻間的相互信任也不可缺少。有些人害怕配偶出軌,於是就對配偶凡事必問、凡事必查,毫無信任可言,這樣的婚姻也是無法長久的。因此,在履行忠實義務的同時,也應當給對方以信任。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妻子或者丈夫懷疑配偶有外遇,就跟蹤配偶的行蹤,甚至偷偷錄音、拍捉姦照片予以公開等等。這些行為都嚴重侵害了配偶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反而成了違法者。在此我們提醒讀者,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合法的手段。

  十、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修訂後的《婚姻法》設立了無過錯方的請求損害賠償制度,為離婚時無過錯方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提供了依據,但是受害方該如何索賠?其中有一些細節,請看下面這個案例。王某(女)與李某(男)結婚已經10多年了,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關係也和和美美。但後來李某與辦公室的姜某(女)發生了婚外戀,並公然在外同居,李某最後向王某提出了離婚。王某做了很多努力,但都無濟於事。王某無奈之下,只得同意與李某離婚。她覺得自己10多年來,為丈夫、為家庭奉獻了一切,由於丈夫李某、第三者姜某的不道德行為導致了離婚,使她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妻子王某應該怎樣向丈夫要求賠償呢?同時,她可以要求第三者姜某賠償嗎?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而且,在現今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存在夫妻一方違背婚姻義務,不履行婚姻責任,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損害。

上例中,作為無過錯方的妻子王某有權在離婚時,要求過錯方丈夫李某賠償。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作為第三者的姜某,由於她並不是婚姻家庭關係的當事人,從法律上講,她並不承擔任何的義務,而且法律也不能因為要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而過多幹涉個人行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對無過錯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採取了規避的態度。從實際的案例來看,法院對這種訴訟請求一般也不會予以受理。所以,妻子王某不能向第三者姜某要求賠償,而只能向過錯方丈夫李某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姜某也絕非無事一身輕,她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將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過錯方承擔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因此,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提高婚姻質量,防止婚外戀情

豐富生活。對單調的厭倦是引發情變的禍因。結婚幾年後,熱情開始冷卻,彼此在身心方面再也沒有神祕的誘惑。如果夫妻雙方不能探索、尋找出新的、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方式的話,一些不甘寂寞者便會尋找外來的片刻之歡。

不要使配偶感到孤獨。性心理學家發現,孤獨感是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缺乏親切友好的感情交流,孤獨感便會油然而生。有學者發現,夫妻間如有一方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而忽略了對配偶的關心,結果往往造成配偶對夫妻性關係的冷淡。在有可能的情況下,便會去尋找新的性關係。夫妻間性生活是維持夫妻愛情的紐帶;它不僅是肉體的交媾,而且還伴隨着情感的交流。

正確調節性生活。夫妻間對性生活處理失當,也會給外遇埋下罪孽的種子。在這方面,女性負的責任似乎更多一些。一般説來,男性對性生活的渴望要比女性強烈,有時為了得到性生活的機會,不得不在妻子面前委曲求全。有些女性發現了這個祕密,便把性生活當成要挾和制約對方的手段,但就在她們自鳴得意之時,厭倦和反感也悄悄植根於丈夫的意識之中。

尊重配偶的感情。夫妻間爭吵過多,所謂“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話,就會使感情受到傷害而產生隔閡。“哀莫大於心死”,當一方飽受傷害之苦而達到忍無可忍時,就會對婚姻喪失信心。

對離婚有充分認識。一些社會心理學家認為,從實際情況分析,婚外戀之所以呈增加的趨勢,根本原因還在於缺乏真正的離婚自由。當今社會對離婚的觀念還很陳舊,一些已經“死亡”的婚姻,由於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限制,使當事人覺得離婚的代價太大而望而卻步。因此,離婚的充分自由也是減少婚外戀現象和提高婚姻穩定性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