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維權必備法律常識
當今時代,離婚率在不斷上升,那麼作為雙方夫妻如何進行維護自身利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維權必備法律常識,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 案情概敍
曾某繫上海一家企業的營銷人員,與前妻離婚後,通過徵婚認識了離異的賈某。經過幾個月的接觸,二人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均為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經過協商簽署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協議規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背叛了另一方(如發生婚外情)。則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0萬元。
協議簽訂後不久,賈某就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2000年10月的一天,賈某得知曾某去前妻家看望孩子時留宿其家中。次日凌晨,賈某便和親友前往曾某前妻家查看,發現曾某與其前妻同牀共眠。2001年8月,賈某又發現曾某與一年輕女子同居。危機四伏的婚姻就此破裂。2002年5月,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30萬元賠償金。
@ 案例解讀
本案是我國首例夫妻一方與另一方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起訴離婚並要求按協議給予賠償的訴訟。
所謂"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互相恪守忠誠義務,如有違反,違約方將向另一方支付相應賠償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通過經濟手段來互相約束,使對方不作出背叛婚姻的不道德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被認為是夫妻忠實義務。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這只是一個宣言性條款,換言之,夫妻忠誠只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它具有的是道德上的約束力,而並無法律上的強制力,即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並不必然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所以,以對方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金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依法予以駁回。
@ 維權提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賈某要求曾某依協議支付賠償金3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被法院駁回。但是,若賈某能證明曾某確實與其他異性同居,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即使該忠誠協議,得不到法院支持,法院依舊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二人離婚。並且,賈某作為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時依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賠償。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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