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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的解答

在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愉快,於是便會形成某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小編整理了部分關於婚姻糾紛的問題及其解答,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關於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的解答

一、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夫妻離婚時股份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財產,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額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三、孩子的撫養費可以主張一次性支付嗎?

司法實踐中,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給付,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的比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在對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國、出境人員;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四、婚後購買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共有財產嗎?

結婚登記後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雙方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與此同時,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約定財產製,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作為夫妻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協商約定的方式確定其歸屬,雙方沒有約定的,婚後購買的,即使產權人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司法解釋,以下情形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六、什麼是家庭暴力?關於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釋有什麼?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的分類:主要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冷暴力等。

中國關於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七、發生家庭暴力應如何處理?

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或報警。公安機關將按照《“110”接處警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具體如下:

(一)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團結,堅持調解的原則,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誠,告知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後果,防範和制止事態擴大;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在發生家庭暴力後,作為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

(一)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二)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於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於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三)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四)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五)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鑑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鑑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九、離婚時的困難幫助指的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生活困難主要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十、孩子名下的房產,離婚時能分割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故孩子名下房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