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培訓 > 婚姻家庭

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那麼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提交下列6項證件材料:

1、雙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證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與本人實際婚姻狀況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屬集體户口,提供本人頁及加蓋保管部門紅印章的首頁複印件。

2、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身份證與户口簿、結婚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

3、雙方的結婚證。(結婚證丟失應當出具原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查檔證明,當事人應當對結婚證丟失的情況作説明)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內容應將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登記時簽字。

5、男女各兩張單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證件照片。

6、繳納9元等級證書工本費。

注: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證明上註明部隊駐軍地址),證件與證明應有隸屬關係。

户口簿、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原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一致的實際情況提交證明材料,並書面説明不一致的原因。

  雙方自願離婚如何辦理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夫妻間互相關切、喜愛之情。夫妻間的感情也是夫妻間相愛之情。因此,配偶間互相稱為“愛人”。夫妻感情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要增進夫妻感情,夫妻雙方必須互敬互愛,愛情專一,互諒互讓,合理分擔家務、勞動,民主理財,共同教育子女等。如果夫妻間互相反感,不忠實,缺乏良好的個性,沒有和諧的性生活,家庭經濟問題和親屬關係等問題處理不當,都會影響夫妻感情。

社會生活實踐表明,夫妻感情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自然和社會的諸因素影響的。不是靜止的,而是發展變化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即可能由好變壞,也可能由壞變好,夫妻感情具有生理性、社會性和可變性這三個特徵。我們瞭解什麼叫夫妻感情和它的特徵,有助於幫助人們正確處理夫妻關係,有助於理解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户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標籤:自願 離婚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