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內地居民涉港及涉外婚姻生育程序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內地居民涉港及涉外婚姻生育程序,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一、內地居民涉港婚姻如何生育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如下:
1、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 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2、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3、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 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4、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5、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內地居民涉外婚姻如何生育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如下:
1、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2、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3、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 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 或免予處理。
涉外婚姻生育政策:
一、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內地居民涉外計劃生育的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例如根據北京市的規定,涉外婚姻需要生育的,只要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就得遵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計劃生育”。
2.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4.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女子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或免予處理。
二、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涉外計劃生育的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2.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4.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5.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6.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另外,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地區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的生育手續。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地區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或免予處理。
據悉,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地區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港澳台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華僑在國內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
2.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擬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3.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國內地可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辦理落户。
四、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歸僑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歸僑應執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歸僑的中國內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國內地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
華僑、歸僑符合以上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以上所指“華僑”、“歸僑”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為準。
五、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出國留學人員計劃生育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回中國內地後不予處理。
2.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國內地定居的,在執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不計算該子女數。
3.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生育或者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不納入中國內地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
六、關於涉外婚姻生育問題,北京市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辦理手續
1.北京市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與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國國籍的男性結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2.外籍一方,須出示國外長期居住地,法律部門的本人婚姻、生育證明。
3.根據證明,報女方單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申請生育指標。
4.與加入中國國籍的外籍有生育條件的女性結婚,按國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生育指標手續辦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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