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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

近期,網上關於《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14號公告,簡稱《管理辦法》)的話題不少,觀點各異很正常,但是,有篇報道的題目卻讓我詫異了。這個題目是《100萬美元以上賬户餘額的中國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將被交換到國內税務機關》,我很肯定的説,這個題目有誤。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的知識,歡迎閲讀

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

  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基本概念

由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的《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賬户,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瞭解賬户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户,收集並報送賬户相關信息。

  首先,看看所稱的金融機構及金融賬户的指向

這裏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金融賬户是指:存款賬户、託管賬户以及其他賬户。金融賬户包括存量賬户和新開賬户。其中的.存量賬户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賬户和機構賬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或者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當日,下同)以後開立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賬户:

1.賬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了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户的;

2.上述金融機構在確定賬户加總餘額時將本款第二項所述賬户與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户視為同一賬户的;

3.金融機構已經對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户進行反洗錢客户身份識別的;

4.賬户開立時,賬户持有人無需提供除本辦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瞭解一下存量賬户盡職調查是怎麼回事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瞭解賬户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户,收集並記錄相關賬户信息。實際上,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了反洗錢目的早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户身份識別工作。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在期限內完成對存量賬户的盡職調查:

(一)存量個人賬户(分為包括低淨值賬户和高淨值賬户)

1.低淨值賬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户加總餘額(賬户加總餘額是指賬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賬户餘額或者資產的價值之和,下同)不超過相當於一百萬美元(簡稱“一百萬美元”,下同)的賬户。

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户的盡職調查。另,對於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户,2017年6月30日之後任一公曆年度末賬户加總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程序完成對賬户的盡職調查。

2.高淨值賬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户加總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賬户。

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户完成盡職調查程序。

(二)存量機構賬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户加總餘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户,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賬户的盡職調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户加總餘額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户,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後任一公曆年度末賬户加總餘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完成對賬户的盡職調查。

2.有關對於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相關盡職調查不在此贅述。

  最後,認識一下賬户信息報送以及交換的對象

在完成盡職調查後,金融機構應當將在該機構及所屬境內分支機構開户的“非居民金融賬户”信息,彙總後向國家税務總局報送。

有關税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納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税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註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税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

中國税收居民是指中國税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

所稱非居民金融賬户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户。

據此,《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所有的規定,不論是對新開設金融賬户還是存量賬户的盡職調查,還是相關賬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向税務機關報送,都是針對的“非居民金融賬户”。

綜上所述,有關中國税收居民在其他國家(地區)的金融賬户信息的交換,按照相關規則,已承諾實施《金融賬户涉税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之間將相互進行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的交換。至於對方國家(地區)對於税收非居民的相關認定標準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屬於我國《非居民金融賬户涉税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調整的範圍,更不可能由此統一得出賬户餘額多少美元以上就將被交換回國的標準及結論。

對於賬户持有人為中國税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户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户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税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税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户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税收居民國(地區)的税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户信息交換給國家税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