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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現狀

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之間,在既定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税收劃分框架下財政的無償轉移資金,是分級預算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於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的文章,歡迎閲讀參考: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現狀

  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的現狀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審計雖然逐漸得到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視,但由於轉移支付資金特別是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獲取的方式不一、種類和渠道眾多、涉及面廣泛,有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該項資金審計的認識存在模糊不清和偏差,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轉移支付資金審計力度的加大,轉移支付資金存在審計的盲區或空白點。

(一)思想認識上——“模糊”。轉移支付資金包括上級對本級的轉移支付資金和本級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資金。由於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轉移,部分審計人員對該項資金的審計監督權產生模糊認識。有的認為資金是上級來的,對該項資金的審計監督應由上級審計機關履行,本級審計機關只履行本級對下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監督;有的認為既然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轉移,資金的監督權也應隨之發生轉移,應由下級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

(二)計劃安排上——“不足”。根據審計署8號令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開展審計需求調查,從調查審計需求情況來看,人大、政府以及財政等部門一般不太關注轉移支付資金,特別是財政部門還認為轉移支付資金,含部分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如結算補助等,是上級財政資金,無需或不願納入本級財力盤子加以安排,並報政府審核、人大審批,是財政部門可自行支配的財政資金,對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需求極少提及。而審計機關在審計任務重、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根據審計需求,一般也僅重點安排對本級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對上級下撥的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安排相對較少。

(三)審計實施上——“不深”。目前對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一般僅停留在對單一資金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的審計上,很少涉及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益問題,更沒有從轉移支付資金的整體規模、結構、投向等方面,站在體制、機制、制度高度,分析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是否有利於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是否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是否有利於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四)審計處理上——“不嚴”。由於轉移支付資金有一定特殊性,特別是下級報項目上級給資金(自下而上運作獲取的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的分配權在上級,在信息資源不對稱的情況下,下級為了獲取上級資金,往往按照上級項目設置要求編造項目,資金的來源本身就不完全符合要求,對這類資金除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案件線索外,對一般性的違紀違規問題如擠佔挪用、改變資金用途等問題的處理難以把握,只能從輕處理。

(五)成果開發利用上——“有阻”。一是政府從地方利益出發,怕影響地方形象,給今後爭取上級資金增加阻力,對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發現的問題一般不願對外披露;二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揭露和反映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發現的問題時,往往存在怕給政府“捅漏子”、“添麻煩”的心態,一般不敢大膽揭露和反映,更沒有從體制、機制、制度等層面分析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二、近年來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轉移支付法規制度不健全,部分資金未預計編列。目前上級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資金大致分為返還性、財力性和專項性三大類。但是,由於轉移支付法規制度不健全,下級地方政府在編制年初預算時難以全面掌握上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規模和種類,無法準確的將上級政府分配的轉移支付資金編入預算,導致各級地方政府在年初上報人大的預算中僅涉及税收返還和財力性補助,專項補助未預計編列,不僅造成了預算的不完整,還使這部分財政資金脱離了人大的監督。

(二)資金設置過細,多頭分配管理,資金使用分散。一是財政部門作為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同一類轉移支付資金設置過細,多頭管理問題突出,資金使用分散。如2010年龍巖市用於鄉村道路建設的資金有6項總計5457萬元,既有扶貧方面的資金,又有支農方面的資金,還有新農村建設方面的資金。二是轉移支付資金存在項目設置和內容交叉重複,多頭分配下達的問題。如2010年龍巖市下達市補縣專項資金中,有5項資金安排用於農村道路建設、由5個部門分配;有5項資金安排用於救災補助、由4個部門分配。此外,由於轉移支付資金種類多、多頭分配管理、資金使用分散,也給資金的監督帶來難度。

(三)轉移支付資金在途時間較長,資金下達時間滯後,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由於轉移支付資金下撥環節多,資金在途時間長,相當一部分資金到年底才撥付下達,甚至跨年度下達,使得轉移支付資金在各級政府間被長時間停留、佔用,直接影響資金的及時使用。這也造成下級政府對這部分資金當年難以下撥而拖轉下年,其中結轉財政專户的部分形成虛列支出問題。此外,由於爭取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環節多,耗費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從而也就減少了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用在項目上的比重,比如:一些縣級政府甚至出台規定,按照爭取上級轉移支付資金5%-10%的比例作為活動費或獎勵等支出。

(四)虛報、重報,擠佔、挪用轉移支付資金現象時有發生。由於上級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資金,主要依據下級的申報材料,對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並不一定掌握,下級虛報、重報項目爭取轉移支付資金的現象比較普遍。對上級定項目給資金的採取虛報方式獲取補助資金;對下級找項目上級給資金的採取重複申報的方式獲取補助資金。在收到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後,資金使用也往往難以按規定使用,存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虛列項目資金,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現象。

(五)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估機制尚未建立。一是在申報、分配環節,尚未建立項目資金安排的立項前評估機制,對項目的申報、審核把關沒有規範的程序,項目是否應予補助、補助多少及其預期效益的真實情況難以全面掌握。二是在撥付、資金使用環節,尚未建立資金使用跟蹤問效機制,對資金的撥付、使用,項目的管理、績效考評等沒有建立規範的跟蹤檢查問效程序,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責任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