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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被審計單位應用審計準則常見問題解答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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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有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反映對審計準則條款的理解存在一定難度,在運用審計準則執行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時存在較多問題,如審計成本與收費不配比,因此希望能夠選擇執行某些程序,例如,註冊會計師不再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解。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型被審計單位應用審計準則常見問題解答的知識,歡迎閲讀。

小型被審計單位應用審計準則常見問題解答2017

本執業規範解讀來源於福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執業規範解讀第1號—小型被審計單位應用審計準則常見問題解答》,針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的常見問題予以解答。執業規範解讀由福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註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問題一“關於風險評估”

  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是否必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回答:《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之一是就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八條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為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提供基礎。這些規定和要求表明任何規模的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目標都是相同的,審計的基本方法不會因為被審計單位規模小而發生改變。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關於是否需要為小型企業審計單獨制定一套審計準則及為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單獨制定一套執業質量檢查手冊的研究》(《中國註冊會計師》2013年第1期)一文中亦指出,“雖然大中型企業審計和小型企業審計在具體對象的規模大小、業務繁簡、考慮因素多少上,可能不盡相同,但是對審計目標和註冊會計師提供合理保證的要求是相同的,這與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無關。”因此,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也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徵顯著不同於大型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在運用審計準則執行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時,需要恰當實施職業判斷,合理調整程序,以一種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運用審計準則,但這並不意味着註冊會計師可以規避或不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

例如,相對於大型被審計單位,小型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經營活動和程序通常不太複雜,註冊會計師記錄的形式可以相對簡單,內容可以相對簡潔。再如,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財務業績衡量和評價程序,管理層往往依賴某些關鍵指標,作為評價財務業績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管理層所使用的關鍵指標。

  問題二“關於內部控制”

  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是否必須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回答:《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與審計相關的控制。

有註冊會計師提出,由於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有關內部控制的書面文件,導致註冊會計師難以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希望能夠減化審計準則程序要求,即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不再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我們認為,如問題一所述,審計的基本方法不會因為被審計單位規模小而發生改變,在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時,註冊會計師也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基於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有關內部控制的書面文件,業務流程相對簡單,員工較少從而限制了職責分離的程度等特點,我們建議,註冊會計師在瞭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時,可以較多采用詢問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詢問的過程,如被詢問方的姓名、職級、對內部控制各項要素的瞭解要點等內容,以表明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問題三“關於控制測試”

  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是否可以不實施控制測試而直接實施實質性程序?

回答:《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並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這一規定表明,與必須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不同,審計準則沒有強制要求註冊會計師必須實施控制測試,是否實施控制測試取決於註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所設計的應對措施。對於小型被審計單位,如果註冊會計師瞭解其內部控制後認為設計不合理或未得到執行,或預期內部控制運行無效,註冊會計師可以不實施控制測試。

  問題四“關於審計抽樣”

  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如果使用審計抽樣實施細節測試,如何運用統計學公式確定樣本規模。

回答:《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確定樣本規模時,註冊會計師可以運用統計學公式確定樣本規模。

實務中,由於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缺乏技術資源,導致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樣本規模時沒有科學的計算方法可依據,較多由項目合夥人簡單決策,例如,確定應收賬款函證比例為應收賬款餘額的80%,但為什麼是80%這一比例,項目合夥人往往無法進行解釋,審計工作底稿中亦無相應記錄。

基於這種現狀,建議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編制的《小型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指南》一書中介紹細節測試樣本規模的確定方法,簡述如下:

樣本規模=抽樣總體賬面金額÷可容忍錯報×保證係數

其中:可容忍錯報通常等於或低於實際執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