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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

導語: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

股權又稱股東權,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既是財產權,又是社員權。以其行使目的為準,股權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此種分類方法是股東權最為重要的分類方法,為日本學界通説,也逐漸為我國學術界廣泛採用。股權轉讓權原則上歸屬於股東的自益權,但具有特殊性,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股權轉讓的兩項基本原則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和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其中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是指股東有權自由轉讓其享有的'股東權。儘管現實生活中股權轉讓來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仍然被各國所採用。其原因在於股東的股權轉讓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之一,該制度的確定甚至早於公司制度的確立。只有賦予股東以股份轉讓權,才能保證公司資產的連續性和公司的長遠發展規劃,禁止股東以任何方式轉讓股份與公司制度相悖,是無效的。對股轉加以限制相對於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來説只能是例外情況,不能因股權轉讓限制的存在而否認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是指股份一旦轉讓,則屬於股東權的權利、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即股東權的轉讓不能像物權或債權的轉讓那樣,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或權利。

一、人合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主要是出於人合的需要;

二、加強及董事、控制股東忠實地履行義務的需要;

三、反壟斷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需要;

四、國家經濟安全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

按限制來源分類,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成文法意義上的限制。法定限制按法律規範的效力不同又可以分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權性法定限制。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並且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章程等意定的方式加以排除適用。授權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轉讓規定了明確的限制轉讓的情形,但是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或章程等意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規定,則當事人的約定的效力優先於該法定限制。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法定限制。意定限制是指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等協商一致的方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定規定。

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務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一、首先需要您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六、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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