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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顧問知識:擔保物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企法顧問知識:擔保物權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徵:

(1)抵押權具有從屬性。這是擔保的共性,抵押權以主債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2)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①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②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抵押物使抵押權。③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由於抵押權的設定不需要轉移佔有,因此,抵押權的設定不能採用佔有轉移的公示方法,而必須採用登記或其他方法進行公示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不得用於抵押的財產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注意: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的可以抵押的財產一併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