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培訓 > 土地代理人

產權登記的效力

物權登記,常見於物權法之中,一方面是對既有的物權公示制度的充實與發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對傳統物權理論與現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那麼物權登記的效力有哪些,不動產權登記的效力又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產權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根據物權客體——物的分類,物權登記可以分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動產物權登記和權利物權登記。

所謂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指的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有關權利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與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所施加的實際作用。登記在不同立法體例中對不動產物權的作用是不同的。《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確立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在於作為對不動產進行管理、確定產權並課税的依據;在民法的意義上,不動產登記則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式方法,具有物權設立的公示功能,物權變動的公示功能和權利正確性的'推定功能。絕大多數的物權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登記。

在我國,不動產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所體現的是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係的干預,干預的目的在於明晰各種不動產物權,依法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不動產登記應當由統一的職能機關負責,改變我國目前的分散的登記狀況。《物權法》第十條第2款規定對此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24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物權登記的效力

何為物權登記效力?——物權登記的效力是指登記對物權的設立或變更起何種效力的問題。物權作為絕對權,在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需要採取特定的方式進行公示,藉以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及一些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指將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記載於專門機關掌管的簿冊上。那麼,物權登記具有哪些效力呢?

1.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力。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並保護交易安全。如動產抵押權雖辦理了登記,但仍不能對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讓人,其原因是尊重動產交易習慣及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2. 物權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説,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並賦予其公信力,基於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將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主要是為保護信賴登記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記要具有公信力,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要統一登記機關,實行登記實質審查,並需要建立針對真正權利人的錯誤登記賠償制度。在我國物權登記現狀下還不具備賦予登記公信力的條件,應當採用其它制度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當登記的物權狀態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一致時,錯誤的登記能否發生相當於真實物權存在的效果則是登記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問題。

  註冊登記

註銷土地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可直接進行註冊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銷土地登記的類型不同,其註冊登記在具體操作上也有所不同。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 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得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其註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註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

2.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其註銷登記只須註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不需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宗地原《土地登記卡》的註銷方法同上。

3.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其註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標籤:產權 效力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