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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交通銀行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全行集中採購行為,加強對採購支出的管理,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採購,是指交通銀行統一的採購職能部門,以確定的程序,採取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原則

集中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範圍

集中採購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大宗物品類:辦公營業用房、動力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子化設備、銀行卡設備、銀行會計設備、安全保衞設備、通信設備、辦公設備及用品、宣傳廣告、印刷品、紀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類:辦公營業用房的施工、裝修工程、網絡、軟件開發等項目。

(三)服務類:物業管理、設備維修和有關社會服務等項目。

  第五條 方式

各級行凡是採購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項目都須採取集中採購的方式。

(一)總行統一組織集中採購和授權分行集中採購的方式。

由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明確由總行統一集中採購的物品,並定期頒佈物品目錄,屬目錄內的均由總行統一組織集中採購。

各級行一次性採購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項目在100萬元及以上的以及沒有進入目錄的項目須報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審定,或是由總行統一組織集中採購,或是授權分支行集中採購。

(二)各級行自行組織集中採購的方式。

各級行採購固定資產在10萬元、低值易耗品在5萬元、工程項目在20萬元、服務項目在1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採取招標的方式。在實行招標後無合格標的或單一來源的採購需要採取競爭性談判、議價方式的,必須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向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作書面報告,必要時由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向主管財政機關作書面報告。

在上述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須採取議價和貨比三家的方式。

各級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招標、議價的程序和操作法則,並報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備案。

  第六條 機構

總行成立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和集中採購評審委員會,下設集中採購工作辦公室。分行成立集中採購小組。

總行集中採購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行長任組長,總務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辦公室、人教部、財務部、電腦部、監察室、稽核部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

集中採購評審委員會實行成員庫制,成員由總行機關和管轄、直屬分行與採購工作相關的辦公室、總務、財務、電腦、私金、保衞等部門經推薦選拔出來的相關人員30-40人,以及聘請地方有關專家10?20人,共40?60人組成。

集中採購工作辦公室是總行組織實施集中採購具體事項的常設機構,編制3?5人。

在每次集中採購活動前,從成員庫中按項目要求和結構比例隨機選定人員為不少於7人的奇數,組成本次集中採購評審委員會。

分行集中採購小組成員由分管行長任組長,辦公室、行政、財務、電腦、稽核等有關人員為組員,日常工作由採購職能部門負責。

  第七條 職責

(一)集中採購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集中採購的政策和規定;

2.確定由總行統一組織集中採購的物品目錄和項目,以及授權分支行組織集中採購的項目;

3.負責對每次集中採購從成員庫隨機選定評審委員會的確認;

4.保障集中採購評審委員會工作的順利開展;

5.指導、監督和檢查集中採購活動情況。

集中採購領導小組是集中採購政策、規定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最高機構,對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不作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