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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承運危險品時的法律風險

近年來,隨着我國石油化工產業的迅猛發展以及石化產業鏈的不斷延伸,危險品行業派生出了大量的物流需求,這給危險品運輸業帶來極大的發展機遇。不過,由於專業化水平低、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監管缺失等一系列問題,往往使承運人在運輸危險品過程中面臨着極大的法律風險。具體涉及到哪些風險?又該如何防範?

承運人承運危險品時的法律風險

  風 險 提 示

承運人在從事危險品的運輸時,託運人應當辦理危險品運輸的許可手續。託運人一般應當在承運人開始貨物運輸前向承運人及時提供這些手續,對於託運人沒有及時提供許可手續或者提供的手續不完備,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應當賠償。如果託運人沒有對危險物品妥善進行包裝、作出標誌或標籤,或者沒有將有關危險物品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及時提交承運人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進行運輸;如果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託運人所託運的貨物屬於危險物品的,承運人也可以採取各種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即使託運人辦理了合法手續,承運人也知道危險物品的性質並且同意運輸的,但在運輸過程中該危險貨物對於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和其他貨物造成危險時,承運人仍可以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給託運人造成損失,承運人也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因此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負賠償責任。法 律 依 據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條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案 例 呈 現

  危險品泄漏空客飛機被毀馬航索要鉅額賠償

大連化建購買80桶8-羥基喹啉後,將其委託馬航承運。大通公司作為馬航公司的`貨運代理人辦理了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大通公司將貨物交給地服公司包裝、裝機,在地服公司的要求下,大通公司提供了所需單證,其提供的由迪捷姆公司出具的《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是貨物為8-羥基喹啉,按普通貨物裝卸、運輸。地服公司根據《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按照普通貨物運輸標準將該批貨物裝入飛機。當飛機抵達馬來西亞進行中轉卸貨時,馬航公司發現該批貨物發生泄漏,貨物不是8-羥基喹啉,而是強酸性腐蝕化學品草酰氯。大連化建承認貨物真正名稱為草酰氯。馬航公司遂按大連化建提供的清理措施,及時對飛機進行了清理、淨化和搶救,對剩餘貨物進行了銷燬處理。但馬航飛機依然受到了嚴重腐蝕並需進行大修。該飛機制造商法國空中客車飛機制造公司作出的飛機修理預估成本為至少8900萬美元,且表示飛機修理後的使用價值不大。經鑑定評估,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認為飛機修理成本大大超過飛機全額保險金9500萬美元的75%。據此推定飛機全損,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向馬航公司支付了全額9500萬美元的保險賠償金,並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此,馬航等六名原告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貨物託運人、代理人、鑑定人、地面服務公司等六公司,要求賠償保險費和其他損失共計8000多萬美元。法 院 裁 判

北京高院認為,大連化建對此案事故及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或者過失行為,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構成對各原告的侵權行為,大連化建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迪捷姆公司也存在一定過錯行為,且與此案事故及損害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構成對各原告的侵權行為,迪捷姆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他各被告對此案事故及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過失行為,均不承擔法律責任。北京高院於2007年12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大連化建為此次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事故中的主要責任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判決大連化建賠償曼班通用保險公司等5家境外保險公司6000餘萬美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律 師 支 招

承運人在運輸危險物品時,為了防止由於託運人的過錯導致自身損失,在雙方簽訂《運輸合同》時,應當以可記載的方式告知託運人負有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的法定義務,該義務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示。此外,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進一步約定,一旦託運人違反約定義務,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該賠償範圍應當包括承運人因承運該貨物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以及為了獲得損害賠償而付出的全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