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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大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引導語:為了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科研積極性,多途徑、多渠道爭取科研項目及經費,保證我院(校)科學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我院(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大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一、 科研項目類別及來源

第一條 依照科學研究的分類法,研究項目可分為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應用及開發研究。

第二條 按項目來源可分為:

(一)縱向項目

1.國家級項目:包括科技部各類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國家教育科學規劃等科研項目。

2.省、部級項目:包括教育部、國務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項目、自治區科技廳項目、自治區教育廳項目、中央電大項目、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自治區教育科學規劃等科研項目。

3.廳局級項目:自治區科技廳、宣傳部、教育廳之外的其他委、辦、廳、局科研項目。

(二)橫向項目

1.合作項目:包括國際合作、與港澳台地區合作、參與其他單位合作取得的項目。

2.企事業單位委託項目。

(三)校級項目

院(校)科研發展基金的資助項目。

各類課題均憑委託書、協議書、科研任務書或合同書列入學校科研計劃。

二 、項目的申報及審批

第三條 科研項目的申請,由課題組提出並按要求(或項目指南)填寫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審查後報科研處。

第四條 各單位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就申請書填寫內容的真實性、研究目標的可能性、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研究隊伍的穩定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第五條 項目申報人所在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或對項目組成員有異議的項目原則上不予上報。對弄虛作假項目,一經發現,立即撤消,並追究責任。

第六條 對上報後獲准資助的項目,科研處通知項目負責人填寫“計劃任務書”、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並督促其嚴格履行。

第七條 橫向項目在簽訂合同後,須報科研處備案,納入學校的科研計劃,否則,學校對其工作將不予承認。

三、項目的實施及檢查

第八條 為保證科研計劃的嚴肅性,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內容和進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務並及時做好結題工作。

第九條 項目的研究內容不得隨意改變,如因特殊情況擬變更內容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科研處,由科研處報送項目下達部門審批。未經批准而變更研究內容的,按未完成處理。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隨意更換。因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調動等)離開該項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處備案。如時間過長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再由科研處報項目下達部門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更換則按中止項目辦理,並按規定追回剩餘經費。

第十一條 研究計劃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填寫《年度進展報告》報送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在檢查考核基礎上,對《進展報告》實事求是地簽署意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科研處。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應按時完成。因故需要延長時間的,項目負責人應在結題期限前三個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科研項目延期申請報告,經系部處室、科研處簽署意見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因故須中止的科研項目,應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由項目組寫出總結報告、作出財務決算並上交餘款。不執行項目研究計劃,經教育無效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處在徵得項目下達部門同意後,對其給予撤項處理,追回項目組人員因立項所獲得的各種獎勵並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經費。此外,從作出撤項決定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各級項目,學校還將在適當場合給予通報。

四、項目的結題與鑑定

第十四條 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撰寫結題申請報告,包括研究工作總結、研究成果目錄,經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科研處。在科研處對結項申請審查後,項目組要按照項目下達部門的管理規定辦理結題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或課題完成較差者,兩年內不受理其新的立項申請。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下達部門要求,對有關研究報告、論文發表、專著出版或評議鑑定等資料需要進行標註的,均應給予標註,未標註的,檢查驗收時將不統計在內。

第十六條 應用性項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結題外,項目組還有進一步應用、推廣、直至產生社會和經濟效益的責任和義務,凡積極參與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工作並取得效益的.專、兼職科研工作者,將按照我院(校)規定享受應得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七條 研究成果屬職務技術成果,成果的所有權歸學校所有,研究成果申報獎勵的,應根據各部門制定的獎勵條例進行。涉及專利成果的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八條 未列入學校科研計劃的項目和成果,均須及時在科研處進行登記,否則其工作不能計入教職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為晉升職稱和申報獎勵、榮譽的條件。具體登記辦法如下:

(一) 項目登記

1.各級政府機關下達給我院(校)某部門承擔的課題,在有關文件上由科研處加蓋印章、經費轉入校財務後列入校科研計劃。

2.參與外單位主持的縱向科研項目,須在立項時經科研處審核並加蓋公章後,列入校科研計劃。

3.參與外單位橫向項目,憑我院(校)科研處加蓋印章的合同書、協議書或立項書列入校科研計劃。

4.各級重點項目按上一級別項目進行登記。

(二)成果登記

1.論文登記指以我院(校)名義在各種公開發行的學術性刊物上發表的文章。

2.各種形式的學術著作和登記範圍內的學術期刊(含音像製品、網上電子出版物、以及刊有全文的會議論文集)均須有正式出版的刊號。

3.以我院(校)名義完成,並獲得的政府常設獎、知識產權等,憑證書、文件等辦理登記。

(三)登記程序

1.凡屬項目成果,憑完備的立項和結題資料在三個月之內到科研處登記,不按期辦理登記者,補辦後,其登記成果一年後方可用於我院(校)的職稱晉升、獎勵評審等。

2.其餘科研成果在系(部、處、室等)登記,每學期期末由科研祕書上報科研處。

(四)專利成果由科研處委託專利事務所進行認定。

五、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科研經費的管理範圍:

1.各種按計劃下達的縱向科研經費,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各部委、中央電大、自治區各廳、局、委等下達的各類科研經費;

2.院(校)劃撥的科研事業費,包括院(校)內各種科研基金;

3.橫向聯合及企事業單位委託項目的科研經費;

4.科研借、貸款;

5.其它渠道取得的科研經費:如重點學科經費、國際合作經費、各種收入轉為科研經費等。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原則:

1.凡列入學院(校)計劃的科研項目,由科研處負責統一編號後上報財務部門,實行一題一户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擠佔。

2.各類科研經費,實行科研主管部門和課題組兩級管理,課題組負責人負責經費的各項開支。項目負責人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開支手續。各種開支均要受到科研處、財務部門的監督。

3.各類基金資助項目的經費開支,必須符合項目主管部門的相關財務規定。因課題組不認真執行項目研究內容、違規使用經費而引起的違約、法律糾紛、還款、罰款等問題,責任由該課題組負責人承擔。

4.在科研經費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嚴重違反本辦法和財務制度的行為,科研處建議院(校)採取措施追究責任,凍結經費,中止項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科研處將建議給予行政處分。並上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範圍:

1.凡在科研計劃合同中有明確説明的,必須按規定的使用範圍、額度開支。

2.科研計劃合同中沒有明確説明的,可參加下列使用範圍開支。主要使用內容包括:

(1)科研業務費:計算、測試、分析費;技術諮詢費;項目批准的調研、學術會議費;業務資料費;研究報告報告、論文評議與印刷費;成果鑑定費;專利申請費。

(2)實驗材料費:原材料及易耗品購置費;自制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和外協加工費。

(3)儀器設備費:項目內批准的儀器設備購置及安裝、調試費。

(4)實驗室改裝費:科研項目所必需的,對實驗室進行簡單改裝所開支的費用。

(5)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研究工作所需經費。

(6)勞務費:課題組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提取適當的勞務費,以鼓勵研究人員高質量地完成科研任務。勞務費的分配對象僅限於本課題組成員,由項目負責人依據各成員的貢獻進行分配。廳局級以上縱向項目不超過科研經費總額的10%,橫向項目不超過科研經費總額的20%,其他項目不超過科研經費總額的5%。

(7)項目組織實施費等:上述開支範圍以外的其他必要開支,需經過科研主管部門審批,開支額度不超過科研經費總額的10%。

第二十二條 科研經費分配:

1.縱向項目與橫向項目撥入的經費,由科研處按撥款通知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建立賬户,並通知項目負責人。

2.各種渠道列入學院(校)科研計劃的項目經費,科研處提取5%的管理費(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可按規定辦理),用於學院(校)科研管理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經費使用:

1.凡屬基金項目或科研合同書、協議書規定範圍內並列入經費計劃的開支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審定簽字後到財務部門報銷。

2.規定外開支由科研處或主管院(校)長審批,必要時由院(校)長審批。

3.科研工作應充分利用院(校)現有儀器設備,若需用科研經費購置儀器設備,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或屬於國家專控商品的,應報院(校)長審批。各類儀器設備的購置須經財務部門審核。購置的儀器設備須辦理固定資產手續。

4.科研項目完成後,由課題負責人做出經費決算報告,並由財務部門審核,經系、部、處、室簽章後報送科研處存檔。縱向科研課題財務決算由科研處上報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經費結餘處理辦法:

1.科研項目完成後,財務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撤消項目帳號。

2.縱向科研經費有結餘的項目,可將經費餘額的40%作為對課題組的獎勵,20%轉入學院(校)科研發展基金,其餘經費轉入合項由課題組繼續使用。

3.橫向科研經費有餘額的項目,可將經費餘額的70%作為對課題組的獎勵, 30%轉入院(校)科研發展基金。

六、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