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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管理辦法

引導語: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管理,促進自主創新,規範管理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高科研裝備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原始性科技創新成果的產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製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科研裝備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自主創新性儀器、設備或裝置的研製,主要包括:

(一)具有國際領先水平,能夠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發展,明顯提升實驗手段、帶動學科發展、開拓研究領域。

(二)滿足解決國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的戰略需求。

(三)應用新原理、新技術,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創新特點,可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有推廣應用前景,能夠提升國家相關產業或行業的技術等級,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以下簡稱“研製項目”)的組織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頂層設計,優勢集成。研製項目由有關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需要,集成國內外技術優勢,系統設計,統一佈局。

(二)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研製項目以解決國家前瞻性科學研究和戰略性重大需求為目標,突出自主創新,注重成果應用,力爭在關鍵部件和整機的技術性能上重點突破。

(三)權責明晰,管理規範。研製項目實行以專家評審為基礎的主管部門立項決策制度,以及執行過程的項目監理制度,保證項目立項、實施和驗收的科學、公正與公平。

(四)統一協調,聯合推進。研製項目在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充分利用科研機構、高校、地方、企業等各方面的力量,創新組織模式,協作攻關,聯合推進。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研製項目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共同推動,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是研製項目及其經費的管理和監督者,主要職責是:負責確定研製項目資助方向和相關政策,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管理辦法;根據主管部門意見和建議審定批准研製項目支持計劃;組織項目預算的評估評審;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投資效益進行評估。

(二)主管部門是研製項目的具體組織和管理者,主要職責是:研究國內外科研裝備發展態勢,組織項目遴選,提出項目立項建議;組織優勢單位協作攻關;組建項目諮詢委員會和項目監理委員會;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並對項目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負責組織項目結題驗收。

(三)牽頭單位必須熟悉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趨勢,有長期的技術積累和明顯的技術優勢,是研製項目的依託單位和具體實施者,主要職責是:聯合國內外技術力量,集成現有分散的科研儀器設備或相關零部件,組織研製團隊分工合作、協

同攻關;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管理項目經費,提供項目研製所需的相應保障條件;監督檢查項目實施過程,指導和督促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保證按時、按既定要求實現項目研製目標。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財政部的指導下,組織成立諮詢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於9人,其中應當保證40%以上的本部門(單位)及直屬單位以外的人員,諮詢委員會主任由主管部門領導擔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得擔任諮詢委員會成員。

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為研製項目的重大決策提供專業諮詢;評估項目的科研需求和技術發展趨勢;對是否立項提供諮詢建議;對項目研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

第六條 主管部門根據研製項目特點設立項目監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監理工作。項目監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聘任監理工程師及非本單位同行專家組成監理組,或者委託第三方監理公司代為實施監理職責。

(二)組織制定項目監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工作程序。

(三)組織制定年度項目監理工作計劃。

(四)根據項目監理組或第三方監理公司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提出的相關建議,提交主管部門處理。

(五)管理項目監理信息和項目監理經費的使用。

(六)準確、即時地掌握項目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向主管部門提交季度監理報告、年度監理報告。

  第三章 項目的申報審批

第七條 研製項目採取統一部署為主、自由申請為輔的方式進行組織,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第八條 統一部署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我國科學技術發展態勢,選擇具有一定基礎和優勢,能夠顯著提升相關領域核心競爭力或具有明顯推廣應用前景的研製項目,明確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編報《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第九條 自由申請項目。由牽頭單位聯合國內外相關技術力量,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現實需求,組織科技人員研究提出對學科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並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研製項目,經過初步論證後,填寫項目《申報書》,正式行文報主管部門。

第十條 項目諮詢。主管部門對《申報書》進行歸類整理後,提請諮詢委員會進行項目諮詢,諮詢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確定擬立項的研製項目。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編制。牽頭單位根據諮詢委員會的諮詢意見,組織編報《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研製項目的意義(包括研製成果的應用領域及其重要性)。

(二)研製項目的國內外現狀。

(三)研製項目的目標、任務和內容。

(四)研製項目已有的研究基礎(包括目前已完成的程度)和支撐條件。

(五)項目研製的技術方案(含技術路線、主要技術指標、技術風險分析等)。

(六)研製項目的組織實施方式(含人員隊伍、資源整合模式和機制)。

(七)研製項目的'經濟方案(含經費預算)。

(八)研製項目的預期成果及效益。

(九)科研成果的共享機制和推廣應用方案等。

(十)研製項目知識產權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論證。主管部門組織由專業技術人員、工程設計人員、管理專家、經濟專家和用户代表組成的專家組對《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組織牽頭單位完善《實施方案》,提出項目支持計劃,彙總編制研製項目分年度預算計劃,與《實施方案》一併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有關政策對研製項目年度計劃進行審定,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預算評審評估,批覆項目總預算和當年預算。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項目監理

第十四條 研製項目實行主管部門領導下的牽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牽頭單位除提供《實施方案》中所列明的條件保障外,應建立項目管理工作組,強化項目過程管理。項目管理工作組由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共同組成,主要負責:

(一)協調相關單位的人員、設備、房屋、水電等資源條件為研製項目提供支撐。

(二)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幫助項目負責人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檢查和督促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對不稱職者,提請牽頭單位報主管部門撤換。

(四)協助項目負責人對實施過程重要的技術細節進行方案論證,對研製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第十五條 牽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制定從設計圖紙、材料選擇、部件加工到工藝安裝等各環節的技術及管理規範,形成完整齊全的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應達到研製的科研裝備能夠複製的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按《實施方案》中的進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標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建立內部組織管理體系,明確工作分解結構和組織分解結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員分工和協同關係,穩步推進項目的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建立嚴格的工作進度管理體系,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研製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核減或停撥經費、及時調整或終止項目:

(一)配套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二)未經批准變更項目負責人。

(三)不能完成項目驗收指標。

(四)驗收時間無故拖延。

(五)其他不能完成《實施方案》有關目標和要求的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監理委員會受主管部門委託組建項目監理組,對項目的組織管理,以及各個工序和集成過程進行監督。具體內容如下:

(一)監督檢查項目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項目實施相關保障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以及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研製項目的任務分解及組織結構的建立情況,相關技術文件的管理情況等。

(四)監督檢查研製項目各個工序的質量控制和進度、技術狀態和技術風險情況。

(五)監督檢查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向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監理委員會隨時報告項目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承擔項目監理委員會委託的其他監理事項。

(七)撰寫監理活動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項目監理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監理活動的基本情況,監理活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對發現問題的處理建議,對被監理項目的技術、經費和風險綜合評估等等。

第二十條 被監理項目的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材料,配合項目監理工作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一條 監理組對研製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全程跟蹤,並通過監理委員會及時反饋主管部門,反饋意見作為財政部和主管部門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核撥經費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製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配套經費,配套經費指主管部門、牽頭單位、參加單位或使用單位等自行籌措的直接用於該項目的經費,配套經費應出示相關證明。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項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配套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説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制分項目經費預算。

(四)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牽頭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第二十三條 研製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是:

(一)目標明確,突出重點。研製項目經費應當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充分體現研製項目的特點與重點。

(二)權責清晰,規範管理。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清晰、各負其責,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面向結果的經費管理與使用追蹤問效機制。

第二十四條 研製項目經費主要用於與研製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部件與器件費、材料費、加工費、測試化驗費、燃料動力費、組裝調試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在目標與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若需要調整的專項經費使用額度超過核定預算總額的15%,由牽頭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報主管部門核批後實施。若項目經費超支,原則上由主管部門、牽頭單位、參加單

位或使用單位自行籌措。

對於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核減或停撥經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餘經費按照財政部有關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章 驗收及後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研製項目完成後,牽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完備相關技術文件、財務決算報告等,並於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審核牽頭單位申請驗收的材料,組織專家按照《實施方案》進行驗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驗收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在研製項目執行期滿前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申請推遲驗收。

第二十九條 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不是使用單位時,驗收應在使用單位進行。牽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提供相應技術資料和培訓服務。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對驗收後的重大科研裝備進行追蹤問效管理。在項目驗收後3年內,要求使用單位提交年度報告,包括運行、科技成果產出及開放共享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研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等,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執行。

(一)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研製項目成果及時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二)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對研製項目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各自實際工作貢獻享有分享權。

第三十二條 研製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成果的推廣應用方案和既定效益目標,加強與相關企業的聯繫與合作,在滿足相關科研需求同時,提高研製成果的商品化水平,推動成果轉化或技術轉移。成果推廣應用或技術轉移方案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積極推動科研裝備應用工作,建立共享機制,提高使用效益,科研裝備應用及共享情況應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研製過程中產生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等,均應標註“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製項目資助”字樣和項目批准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經財政部批准後下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