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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項目管理流程簡介

光伏項目前期工作主要分為項目立項階段、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申請核准階段四個部分。下面小編收集了有關光伏項目前期工作流程簡介案例,供大家閲讀。

光伏項目管理流程簡介

1、項目立項階段

1.1內蒙古自治區太陽能資源分析

內蒙古地區海拔較高,地處中緯度內陸地區,以温帶大陸性氣候為主,全年降水較少,晴朗天氣多,雲量低,日照時間較長,日照時數在2600~3400H之間。太陽能輻射較強,全區年輻射總量在4830~7014MJ/㎡之間,僅次於青藏高原,居全國第二位。全區太陽能資源的分佈自東向西南增多,以巴彥淖爾市及阿拉善盟最好。一年之間,4~9月輻射總量與日照率都在全年50%以上,特別是4~6月,東南季風尚未推進到內蒙古境內,陰天天氣少,日照充足。

1.2風電公司光伏項目分析

目前,風電公司立項的光伏項目共計17個,主要集中在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鄂爾多斯市及烏蘭察布市,都位於自治區西部。其中三個項目(卓資巴音一期10MW、紅牧一期20MW、杭錦旗巴拉貢一期10MW)已進入核准階段,兩個項目(卓資九十九泉35MW光伏、錫盟勝利20MW光伏)已取得自治區大路條。

對於新興的光伏農業和光熱發電項目,由於目前國內技術還不是特別成熟,投資收益低,風險大,風電公司主管前期工作的領導指示“搶佔資源、擇機開發”。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對於光伏發電持以支持的態度,也出台了許多光伏優惠政策,在電價、地價、税收上都有照顧。而去年以來,國內光伏組件價格持續下降,提高了光伏發電項目的收益。

20xx年4月,筆者赴四子王旗、達茂旗兩個太陽能資源豐富的旗縣實地調研結果顯示,光伏行業的競爭已進入白熱化狀態,多家能源公司已入駐搶佔資源,並已有投產的光伏電站。而光熱發電由於受當地水資源限制,難以開展。

從20xx年風電公司成立以來,總公司對光伏項目的資金批覆也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可見上級公司對風電公司光伏項目越來越重視。

總之,風電公司領導對光伏項目給予了高度重視,調整前期工作發展方向,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xx年三個光伏項目的核准以及兩個光伏項目取得大路條,都證明了公司領導決策的正確性。

以後的工作中,應重點開發風光同場光伏項目,加速推進核准階段和已取得路條階段光伏項目,保持太陽能資源儲備持續增長,儲備光熱和光伏農業資源。

1.3 簽訂太陽能資源開發協議的選擇

1.3.1未來可能形成的太陽能能源基地分佈

大規模光伏電站需佔用較大土地面積,且需要儘可能長的日照時間。美國宇航局(NASA)基於衞星可以測得地表太陽能數據(太陽輻射能、輻射功率、雲和風的資料等),初步確定一下兩個地理位置可以作為未來太陽能能源基地的候選點:

(1)內蒙古A(北緯42°,東經101°),位於戈壁灘,包頭市與二連浩特市之間,在四子王旗附近,距離超高壓主電網200KM,距離華北電網負荷中心400KM。

(2)內蒙古B(北緯40°,東經101°),位於巴丹吉林沙漠,甘肅張掖市北約100KM,酒泉東約150KM。

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各地區經濟發展、各地區支持光伏產業發展力度、開發規模的大小和先後秩序等諸多因素影響,未來太陽能能源基地可能與上述分析不符,但總體上應該在太陽能豐富的沙漠及沙漠化地帶。

1.3.2 風光同場等政策扶植項目

如風電公司卓資、紅牧風場,錫盟東二礦礦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巴拉貢光伏、光熱等項目,武川縣光伏農業項目等,都是政府政策支持的項目。風光同場項目可以與風場共用升壓站、主控樓等設施,土地方面可以採用點狀徵地;巴拉貢園區採用土地租賃的方式等,都極大的縮減了項目成本,增大了投資收益。

1.3.3太陽能資源開發協議的簽訂

在太陽能資源開發協議的選擇上,應通過對當地氣象資料的瞭解,緊跟國家、自治區及當地政府的政策,選擇資源豐富、政策有利的項目優先簽訂協議。

在實際的工作中,前期人員應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協調,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向分公司、總公司溝通請示,迅速搶佔有利資源,簽訂開發協議。

1.4 太陽能資源測量與評估

1.4.1 向氣象局購買資料

據呼和浩特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王主任介紹,內蒙古自治區各地方氣象局近年來只採集了日照時長數,並未對輻射值等進行測量。所以,在太陽能資源評估方面,最好是企業採購測光設備進行測光,併購買氣象局近20年來氣象資料進行補充分析。

1.4.2 測光設備採購安裝

目前,風電公司採購的測光設備為錦州一家氣象科技公司生產,含日照時長表、總輻射表、淨輻射表、雨量計等組件,數據採用U盤存儲,以30分鐘(可設置)的間隔通過GPRS模塊向遠程終端發送數據。

1.4.3太陽能資源評估

測光滿一年後,風電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將逐級對太陽能資源進行評估審核,並明確項目籌備機構

1.5 太陽能資源維護

對已批准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自批准之日到具備核准條件的時限為2年,到期後不再辦理延期手續。

2、預可行性研究階段

2.1 申請開展預可研

預可研的開展由項目單位申請,經二級單位審核、總公司審定後,方可由項目單位推薦可研設計單位,並由二級單位出具預可研委託函,項目單位組織現場勘察,召開可研啟動會議。

需要説明的是,根據實際情況,為不造成可研編制費用的浪費,實際工作中一般是取得路條之後才啟動可研和各項專題。

2.2 項目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編制預可研報告

在預可研報告的編制過程中,項目單位需要向設計單位提供圖紙、數據等技術資料,根據所簽訂合同內容的不同,有時還需要向氣象局購買近20年氣象數據提供給設計單位。(如某風電公司主管前期工作領導介紹,該公司的.可研涉及購買數據等事宜皆由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項目單位需要督促設計單位預可研報告編制的進度,保證預可研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2.3 預可研報告內審

預可研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二級單位對可研進行審查,並召開可研內審會議。

2.4 申請資源配置(路條)

2.4.1 申請資源配置請示文件

設計單位提交預可研報告修訂稿後,由項目單位(風電公司)向二級單位(內蒙古分公司)提交開展前期工作許可申請,並由二級單位(內蒙古分公司)出具申請資源配置請示文件。

需要説明的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一般路條在預可研報告完成之前便已取得,也可以同時進行。

2.4.2 資源配置申請報告

根據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求,申請太陽能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的企業應提供項目所在區域測光方案、企業營業執照、項目單位簡介、上一年度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出具的財務報告。

2.4.3 滿一年的測光數據

去年11月與烏蘭察布市發改委能源科溝通中得知,提交的測光數據應使用光盤存儲。

2.4.4 財務報表

經有資質審計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2.4.5 資源配置承諾函

企業出具的資源配置承諾函。

2.4.6 向能源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資源配置的請示文件

前期工作人員向旗縣發改局提交分公司出具的申請資源配置請示文件、企業編制的《資源配置申請報告》、滿一年的測光數據(光盤)、經有資質審計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以及企業出具的資源配置承諾函。

2.4.7 旗縣發改局出具的上報盟市發改委的有關資源配置的請示文件。

2.4.8 盟市發改委出具的上報自治區發改委的資源配置的請示文件。

2.4.9 自治區發改委出具的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覆(大路條)。

需要説明的是,實際工作中,一般是取得大路條後,才啟動可研和各項專題。

3、可行性研究階段

3.1 申請開展可研

3.1.1 可研報告的開展

可研報告的開展由項目單位(風電公司)申請,二級單位審核,總公司審定。

3.1.2 推薦可研編制單位

可研報告編制單位由項目公司(風電公司)推薦,二級單位審定並出具可研委託函。

3.2可研報告的編制

在可研報告的編制過程中,項目單位需要向設計單位提供圖紙、數據等技術資料,根據所簽訂合同內容的不同,有時還需要向氣象局購買氣象數據提供給設計單位。

項目單位需要督促設計單位預可研報告編制的進度,保證預可研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3.3 可研報告的內審

可研報告內審會議由總公司工程部組織,發規部參加,項目公司或籌備處承辦。參加人一般應當有設計單位、總公司工程部、綜合計劃部、安環部,項目公司工程部、分管領導、特邀專家等。

內審的目的是落實開發單位對項目的個性要求,消除可研報告一般性問題,為順利通過外審打基礎。內審後應出具內審會議紀要,設計單位應根據會議紀要對可研報告進行修改。

3.4 專題工作及支持性文件取得

3.4.1 開展專題工作

項目單位提交專題論證工作計劃,二級單位審定專題論證工作計劃後,由項目單位與有資質設計單位簽署專題研究合同,委託設計單位編制必要專題研究報告,並進行審查和修訂。

專題研究報告主要有:接入系統方案設計、項目選址報告、環評報告、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節能評估報告、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水保方案報告。

在這個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加快專題報告編制進度。

3.4.2 支持性文件清單

項目單位提交支持性文件清單,二級單位審定清單,項目單位提出取文申請,二級單位審定取文申請後,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取文申請,並取得主管部門批覆。

3.4.3 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的取得

項目單位應向旗縣規劃局出具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關於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覆(大路條)、項目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地質災害報告。

旗縣規劃局統一協調規劃後出具報盟規劃局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的請示文件。

盟市規劃局收到旗縣規劃局請示文件後出具報自治區住房與建設廳(住建廳)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的請示文件。

自治區住房與建設廳(住建廳)收到盟市規劃局的請示文件後,出具關於建設項目選址的批覆。

根據住建廳蔡處長介紹,目前自治區風電項目可以在核準前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但光伏項目必須核准後方能出具。

3.4.4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取得

按照正常程序,應該在取得住建廳選址批覆,列入規劃後方可向旗縣國土局提交土地預審請示。

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審批手續非常複雜,佔用時間太多,兩項工作可以同時進行。

向旗縣國土局提交土地預審請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土地預審申請報告

(2)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3) 初審意見審查稿

(4) 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論證意見

(5) 徵地補償的函

(6) 勘測定界報告

(7)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8) 聽證紀要

(9) 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

(10) 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11) 可行性研究報告

(12) 地址災害報告

(13) 地價評估

盟市國土局收到旗縣國土局請示後,出具報自治區國土廳的有關土地預審的請示。

自治區國土廳收到盟市國土局請示後,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4.5 未壓覆重要礦藏的函

項目單位向自治區國土廳提交申請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自治區國土廳出具未壓覆重要礦藏的函。

3.4.6 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的取得

在取得路條和入網承諾函,一般由擬接入電網所屬設計院承擔。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由擬接入電網公司規劃部門組織審查,並由該公司出具接入系統審查意見。

接入系統報告的編制和審查過程中,前期人員應加強與設計院和電網公司溝通協調,保證接入系統報告和審查意見儘快出爐。

3.4.7 環評審批意見

環評審查意見由權限範圍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一般為盟市環保局)出具。

3.4.8 節能評估審批意見

節能評估審批意見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經委)出具。

3.4.9 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的函

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的函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處出具。(辦公地點已從黨政綜合大樓遷至如意開發區海關大廈附樓7樓)

3.4.10 貸款承諾函

貸款承諾函由自治區級或以上銀行出具。

3.4.11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根據政策和發規要求,可能需要其他支持性文件,如的未覆蓋重要文物的函、水土保持意見等。

3.5 可研報告的外審

水利水電規劃總院是項目外審的首選單位,但根據發改委的意見也可委託其他有資質的單位審查。

一般在取得路條後,土地等建廠條件基本落實後進行可研外審。外審後,設計單位應根據可研審查意見對可研報告進行修改

參加外審的單位有自治區發改委、盟市及旗縣發改委、電網公司、有資質的中介諮詢單位、總公司工程建設部和發展規劃部、內蒙古分公司、風電公司、可研報告設計單位等。

外審會議結束後,應督促設計單位根據會議紀要儘快修訂可研報告,並協調中介諮詢單位出具外審意見。

4、項目核准階段

4.1 光伏項目核准必要條件

應自治區發改委要求,申請太陽能項目核准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符合自治區確定的太陽能電站建設指導思想、總體規劃和重點領域。

(2) 盟市能源開發主管部門核准請示文件。

(3) 甲級諮詢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 自治區電網公司出具的電力接入系統審查意見。

(5) 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和未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意見。

(6) 權限範圍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審查意見。

(7) 自治區建設廳出具的建設選址意見。

(8) 自治區級或以上的銀行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函。

(9) 法定諮詢中介結構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意見。

(10) 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11) 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還需提供自治區水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論證意見和水務部門的用水意見。

(12)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安評備案的函、水土保持意見、未壓覆重要文物函等。

4.2 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

根據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諮詢單位編制的項目開發申請報告中應明確項目所在區域太陽能初步測量與評估成果、工程地質勘查成果和工程建設條件,並説明有無對環境影響,建設必要性、工程規模、設計方案、負荷情況和電網接入條件以及綜合效益;涉及光熱發電項目應説明水資源、使用天然氣和用水條件分析。

4.3 提交核准申請

具備核准條件後,項目單位應出具所有核準必須文件,向旗縣發改局提交核准請示。

旗縣發改局收到請示後,向盟市級發改委提交核准請示。

盟市級發改委收到請示後,向自治區發改委提交核准請示。

自治區發改委出具同意項目核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