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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作用

在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上,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規範。如不妥善處理,保證金留存不僅不能作為保證糾正工程質量缺陷的手段,還會滋生腐bai,甚至影響建築企業發展。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文章,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作用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矛盾

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關於建築工程保修期長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關法律規定互相矛盾。《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據此規定,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工程質保金預留期限界定為“待工程竣工一年後再清算”。《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縱觀以上規定,在建築工程保修範圍上,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劃分:一是基礎、主體類,二是建築通病類。體現在保修期限上,就是終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短期保修上出現5年、2年、1年和半年的不同。伸縮性差異頗大,幅度相去甚遠,哪個規定為準,難以確定。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對於保證金的留存額度法律上同樣存在不同提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預留質保金的額度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而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聯合審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則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關於保證金的返還期限。對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規定也模糊不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工程、防水工程、採暖製冷工程和電氣管線、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別予以年限劃定,有的規定5年,有的`規定2年。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現狀

其一,規定的不一致,導致執行的隨意性。在確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留存比例、支付期限、使用範圍等方面,存在不按保修項目或部位計算留存額度、超出適用範圍支取、加大比例留存和惡意(或強行)扣留等極度隨意的行為。

其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留存、記錄、使用、到期支付等沒有相應檢查監督機構,更沒有形成監督機制。

其三,沒有在工程保證期結束後界定質量有無缺陷的責任機構,或是界定的實施細則。大多是由建設單位自説自話,最後,總有責任會讓施工單位去擔。

其四,沒有建立專門的會計核算與資金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建設和施工各方,對應付應收工程款大多是一個總數,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只是在各自經辦人心裏按照合同裏的約定中計算的一個額度,並沒有有憑有據地記錄在會計賬冊中,更談不上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留存保證金了。

其五,施工企業的資金沉澱。施工企業不僅資本金少(因建築環境的變化,這一缺陷更加凸顯),而且時時處處受制於人。資金的管理上更加突出:墊資施工、讓利合同、替人擔保等等,再加上“有理有據”的保證金留存,很多應當由施工企業控制的資金,集中在了建設單位的手中,使得建築施工企業週轉無力、債台高築。

其六,保證金只有建設單位獨自管控,工程保證金沒能完全發揮應有作用,使施工企業常常因此遭受無辜甚至無奈的損失。據各地的審計局審計發現,在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及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建設單位與管理、使用單位未進行工程項目合同及保證金情況的交接,造成保證金的管理前後脱節和混亂;一味對施工企業提出要求,無限期地拿保證金説事,有意拖延或拒絕返還給施工企業,例如因為工程中的一些小問題,拖延保證金的返還期,甚至藉故扣除大於維修費用數倍的保修費用;將保證金轉給其物業管理單位,而物管常常把一些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也要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有許多甲方採取項目公司方式進行承包運作,公司隨着項目開發完畢進行變更甚至解體,施工單位留存的保證金隨着建設單位的消失而無法清償;有的竟然使用淘汰的汽車、設備或難以銷售的房屋等以高價頂值保證金等等。這些損失都會落在施工單位頭上,而且也使工程保證金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項目管理論壇

其七,由於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產業定位和市場惡劣的競爭環境,形成在建設領域作突出貢獻、付艱辛勞動的施工企業,總是處於弱勢地位。發包方會通過各種途徑體現其強勢地位。各種霸王條款不容置疑地要求施工企業接受。保證金留存期限和額度等方面不嚴謹的規定,助長了其在執行上的隨意性和就高不就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