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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跆拳道競技規則

跆拳道1.87W

跆拳道(韓文:,英文:Taekwondo),是現代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之一,是一種主要使用手及腳進行格鬥或對抗的運動。跆拳道起源於朝鮮半島,早期是由朝鮮三國時代的跆跟、花郎道演化而來的,韓國民間流行的一項技擊術。以下是小編帶來2017跆拳道競技規則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7跆拳道競技規則

 第一條 總則

一、《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競技)》(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世界跆拳道聯盟(WTF)(以下簡稱世跆聯)所頒佈的競賽規則及解釋,結合中國跆拳道運動發展的實際情況所制訂。

二、本規則是中國跆拳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跆協)及其所屬團體會員在中國境內主辦或組織的所有跆拳道競賽所使用的統一規則,目的是保證競賽公平順利地進行,並確保本規則在競賽中得到執行和應用。

(註釋1)

本規則的核心條款和內容全部依據世跆聯所頒佈的最新競賽規則及解釋,部分條款結合中國跆拳道運動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內競賽工作的任務與目的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註釋2)

第一條的目的是保證全國範圍內的跆拳道競賽規範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規則的競賽均不被視為跆拳道競賽。

(註釋3)

以下使用“註釋”和“解釋”的內容是對有關條款的內涵和本質定義進行説明。當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對本規則的認識和解釋產生分歧時,裁判員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跆協及其所屬團體會員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如需改動有關條款,須經過中國跆協批准。

(解釋1)

須經中國跆協批准:任何團體會員組織比賽需更改本規則的某條款,必須在規定比賽時間的1 個月之前將更改內容及其理由報請中國跆協審批。如果團體會員沒有依照本規則組織比賽,中國跆協將不予認可並宣告該賽事無效。另外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將受到中國跆協的紀律處分。

(解釋2)

1)體重級別;2)裁判員人數;3)檢查台、記錄台、臨場醫務台人員;4)比賽時間等條款內容,可經中國跆協批准後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賽場地”等條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更改。

 第三條 比賽區

由中國跆協指定的國內賽事,要求比賽場館至少應有3000 個座位,場館地面面積至少為40 x 60 平方米,能給觀眾和運動員提供最佳的視覺和聽覺效果。場館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應在10 米以上。場館內照明應在1500 至1800 勒克斯之間,由場館頂部直接照射到比賽場地。

比賽區應為8 米×8 米、水平、無障礙物、正方形、有彈性且不易打滑的墊子,或由中國跆協批准使用的其它規格的比賽場地。

比賽區應鋪設經中國跆協監製或指定的專用比賽墊。必要時,比賽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置於一定高度的平台上。為保證運動員的安全,比賽場地邊界線外應有與地面夾角小於30 度的斜坡(見附圖1)。

一、比賽區的劃分

(一)8 米×8 米的區域稱為比賽區,標記為藍色;

(二)比賽區的外緣線稱為邊界線;

(三)比賽記錄台和臨場醫務枱面對比賽區的邊緣線為第1 邊界線,順時針旋轉依次為第2、第3、第4 邊界線;

(四)邊界線以外需鋪設比賽墊,保護運動員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據比賽的實際情況確定,寬度為1-2 米,標記為紅色或黃色。

二、位置(見附圖2)

(一)主裁判員位置:距離比賽區中心點向第三邊界線方向1.5 米處;

(二)邊裁判員位置:1 號裁判員在第一、二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區中心點向後0.5 米處;2 號邊裁判員在第二、三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 米處;3 號邊裁判員在第三、四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 米處;4 號邊裁判員在第四、一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 米處。

如果比賽為3 名邊裁判員,1 號邊裁判員在第一、二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區中心點向後0.5 米處;2 號邊裁判員的位置在第三邊界線中心點外0.5 米處,正對比賽場地中心;3 號邊裁判員在第四、一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區中心點向後0.5 米處;

(三)記錄台位置:置於第一邊界線向後至少2 米處,面向比賽場地,並

距離第一、二邊界線夾角2 米;

(四)臨場醫務台位置:置於第一邊界線右側向外至少3 米處;

(五)運動員位置:運動員的位置是相對的2 點,距離比賽區域中心點各1 米,距離第一邊界線4 米處(青方距離第二邊界線3 米,紅方距離第四邊界線3 米);

(六)教練員位置:位於本方運動員一側的邊界線中心點向後1米處;比賽進行期間,教練員不得站立執教(錄像審議除外),不得離開1米x1米的教練員指定區域。違反此條規則,將會被判罰“警告”;

(七)檢查(檢錄)台位置:檢查(檢錄)台位於比賽場地入口處附近。

三、賽場環境

(一)為參賽運動員提供適當面積的熱身區域和檢錄區域;

(二)比賽場地的高度、照度、温度和濕度適於運動員進行比賽;

(三)具備必要的醫療救護設施和措施;

(四)提供比賽所需的比賽景觀和體育展示及其他環境和設施。

(解釋1)

比賽區應鋪設有彈性、平整的由中國跆協監製或指定的專用比賽墊。顏色搭配必須避免刺眼或引起運動員、觀眾視覺的疲勞,應與運動員的護具、服裝、墊子表面顏色協調一致。

(解釋2)

比賽區:應是8 米×8 米的正方形,環繞比賽區域應有至少2 米寬的安全區域。因此,1 片比賽場地的面積至少為12×12 米。

(解釋3)

比賽台應按照如下插圖搭建。

附圖1 比賽台

附圖2 比賽場地

(解釋4)

檢查台:在檢查台,裁判員需檢查運動員所穿戴的護具裝備是否經中國跆協認可,尺寸大小、穿戴鬆緊程度等是否合適,如不合適,則要求運動員更換合適的護具。

(執裁指導)

裁判員必須充分理解“比賽區”的定義並在比賽中掌握好尺度,避免過多中斷比賽。

  第四條 運動員和教練員

一、運動員資格運動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參加中國跆協所舉辦的賽事。

(一)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其代表的參賽運動隊屬於在中國跆協

註冊的團體會員;

(二)當年度在中國跆協登記註冊有效;

(三)持有中國跆協頒發、或經中國跆協推薦獲得國技院/世跆聯頒發的相

應段位、級位證書;

(四)參加青少年比賽的運動員年齡符合中國跆協頒佈的競賽規程的規定; (五)無違反《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的行為;

(六)參加中國跆協各級團體會員和地方協會舉辦的比賽必須符合當地協

會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解釋1)

參賽資格:參賽運動員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並只能代表在中國跆協註冊的某一個團體會員單位參賽。依據是當年在中國跆協進行年度註冊的註冊文件和相應證明。

(註釋1)

通常全國青年錦標賽的年齡限制為14—17 週歲,以比賽當年的年份計,不按日期計算。例如,比賽日期為2004 年9 月9 日,出生日期為1987 年1 月1 日—1990 年12 月31 日期間的運動員有資格參加比賽。

二、教練員資格教練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在中國跆協所舉辦的賽事中擔任教練員。

(一)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其代表的參賽運動隊屬於在中國跆協註冊的團體會員;

(二)持有中國跆協頒發的教練員資格證書,並通過中國跆協當年的年度審核;

(三)持有中國跆協頒發、或經中國跆協推薦獲得國技院/世跆聯頒發的相

應段位證書;

(四)參加並通過中國跆協舉辦的教練員培訓班的考核;

(五)參加中國跆協各級團體會員、地方協會舉辦的比賽必須符合當地協會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三、比賽服裝和護具

(一)運動員穿着和佩戴的道服和護具必須由中國跆協指定或認可;

(二)運動員比賽時須佩戴護具,包括:護胸、頭盔、護襠、護臂、護腿、護齒、手套、感應腳套(使用電子護具的情況)。其中護襠、護臂、護腿應戴在道服內;除了頭盔,頭部不得佩帶其它物品。與宗教信仰相關的物品,應提前獲得許可並佩帶在頭盔或道服內;

(三)跆拳道比賽道服、護具及其它裝備的具體要求應分別指定;

(四)教練員在賽場執教時,必須穿着規範的運動服、運動鞋。嚴禁穿着與比賽不相適應的衣着入場執教。

(五)賽事組委會應負責準備好所有比賽所需裝備,中國跆協應提前提供所需比賽裝備的數量。

(解釋2)

護具的大小和運動員的級別相對應。同一級別的運動員穿戴相同尺寸的護具參加比賽

(解釋3)

護齒:護齒的顏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醫生診斷證明使用護齒會對運動員造成傷害,該名運動員可不戴護齒。

四、藥物控制

(一)在由中國跆協舉辦和認可的各類跆拳道比賽中,禁止攜帶、使用和提供國際奧委會(IOC)禁用的藥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二)中國跆協有責任委託中國奧委會反興奮X委員會隨時對運動員進行藥檢;

(三)賽事組委會必須無條件配合藥檢工作;

(四)任何拒絕藥檢或藥檢證明違反有關規定者,取消其比賽成績,比賽成績按順序遞補。同時,按《中國跆拳道協會興奮X違規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五、責任與義務

(一)比賽中發生傷害和死亡事故時,不得向主辦方、組織方、對方運動員追究責任。過失行為導致的事故應追究過失方的責任;

(二)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應當統一為運動員辦理跆拳道專項保險。

  第五條 體重級別

一、體重分為男、女級別

二、體重分級

(一)成年組:

男 子

女 子

54 公斤以下

46 公斤以下

54 公斤---58 公斤

46 公斤---49 公斤

58 公斤---63 公斤

49 公斤---53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53 公斤---57 公斤

68 公斤---74 公斤

57 公斤---62 公斤

74 公斤---80 公斤

62 公斤---67 公斤

80 公斤---87 公斤

67 公斤---73 公斤

87 公斤以上

73 公斤以上

(二)奧運會、全運會:

男 子

女 子

58 公斤以下

49 公斤以下

58 公斤---68 公斤

49 公斤---57 公斤

68 公斤---80 公斤

57 公斤---67 公斤

80 公斤以上

67 公斤以上

(三)青年奧運會:

男 子

女 子

48 公斤以下

44 公斤以下

48 公斤---55 公斤

44 公斤---49 公斤

55 公斤---63 公斤

49 公斤---55 公斤

63 公斤---73 公斤

55 公斤---63 公斤

73 公斤以上

63 公斤以上

(四)世界青年錦標賽、全國青年錦標賽:

男 子

女 子

45 公斤以下

42 公斤以下

45 公斤---48 公斤

42 公斤---44 公斤

48 公斤---51 公斤

44 公斤---46 公斤

51 公斤---55 公斤

46 公斤---49 公斤

55 公斤---59 公斤

49 公斤---52 公斤

59 公斤---63 公斤

52 公斤---55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55 公斤---59 公斤

68 公斤---73 公斤

59 公斤---63 公斤

73 公斤---78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78 公斤以上

68 公斤以上

三、青少年比賽的級別設置,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由賽事組委會報請中國跆協認可。

(註釋)

—— 跆拳道競賽是運動員通過直接身體接觸、身體對抗決定勝負的項目。為了保護運動員的安全,同時使運動員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使用技術,設置了體重分級體系;

—— 男、女運動員分別在各自的性別和級別組進行比賽,這是最基本的原則;

—— 根據實際參賽情況,必要時可取消或合併比賽級別。

(解釋1)

“以上”和“以下”的界定:

稱量體重的精確程度以小數點之後的百分位為測量標準。例如:50 公斤以下級的稱量標準,49.99 公斤、50.00 公斤、50.009 公斤均為合格,50.01 公斤為不合格。

50 公斤以上級的稱量標準,49.99 公斤為不合格,體重從50.01 公斤起為合格,以此類推。

  第六條 比賽的種類和方法

一、比賽種類

(一)個人賽:個人賽一般在相同體重級別的運動員之間進行;運動員在1 次賽事中只允許參加1 個級別的比賽;

(二)團體賽

1、按體重級別進行5 人制團體賽,級別如下:

男 子

女 子

54 公斤以下

47 公斤以下

54 公斤---63 公斤

47 公斤---54 公斤

63 公斤---72 公斤

54 公斤---61 公斤

72 公斤---82 公斤

61 公斤---68 公斤

82 公斤以上

68 公斤以上

2、按體重級別進行8 人制團體賽;

3、按體重級別進行4 人制團體賽(將8 個體重級別中相鄰2 個級別合併成為4 個級別)。

二、比賽方式

(一)單敗淘汰賽;

(二)復活賽;

(三)循環賽或其它賽制。

三、包括全運會在內的綜合性運動會的跆拳道比賽一般採用個人賽制。

(解釋1)

在錦標賽體系中,競賽以個人為基礎,團體名次根據個人成績進行綜合積分統計來決定。積分方法:

團體名次應根據如下條款由總分決定:

稱重合格後,每1 名上場比賽的運動員獲得基礎分1 分;

每贏得1 場比賽加1 分(包括輪空場次);

每1 枚金牌加7 分;

每1 枚銀牌加5 分;

每1 枚銅牌加3 分。

2.如2 支參賽隊積分相同,先後名次按以下辦法排列:

(1)按各隊獲得的金、銀、銅牌數順序;

(2)參賽運動員人數順序;

(3)大級別獲得分數多者順序。

3、在團體賽中,每場團體賽的結果由單一參賽隊成績決定;

4、8 個體重級別模式:在8 個級別的團體賽中,獲勝5 場以上為勝方。如果因2 隊平分不能確定先後名次(4比4),則各隊選派1 名同級別的代表進行加賽,此時的上場運動員不能為替補;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隊在全部比賽結束之前就已經因獲勝場數多而獲勝,原則上剩下的.比賽仍須進行。如失敗的一方希望放棄餘下的比賽,比賽結果不按累計積分計算而視為“失去比賽資格敗”(以下簡稱“失格敗”)。

 第七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是指每場比賽為3 局,每局比賽2 分鐘,局間休息1 分鐘;比賽時間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比賽技術代表決定調整為比賽3局,每局1 分鐘或1 分半鐘或者比賽2局,每局2分鐘。

(註釋)

可根據特殊需要對局數、比賽時間及休息時間進行調整,但每局比賽(包括加時賽)2 分鐘的時間規定原則上不能改動。

  第八條 技術會議與抽籤

一、技術會議

(一)比賽開始的前1 天或2 天召開由技術官員、各參賽隊領隊及教練員參加的技術會議;

(二)技術會議中,由技術代表或其他技術官員就比賽相關技術事宜進行説明,並主持抽籤工作。

二、抽籤

(一)抽籤方式包括電腦抽籤和人工抽籤2 種;

(二)抽籤的方法和順序應由技術代表決定;

(三)技術代表或其指定人員代替未出席技術會議的參賽隊進行抽籤;

(四)抽籤結果由技術代表簽字確認,確認後不得變更。

(註釋1)

根據中國跆協排名,一部分運動員為種子選手,相關細則參見中國跆協排名規則。

(註釋2)

技術會議上所公佈的內容以及決定的事項必須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和競賽規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稱重

一、稱重方式

(一)按級別於比賽日的前1 天進行稱重;

(二)所有級別於第一比賽日前1 天進行稱重。

二、稱重時間和地點由賽事組委會決定。稱重必須在2 小時內完成。如稱重不合格,在1 小時內有1 次補稱機會。

三、稱重時,男運動員着內褲,女運動員着內褲、胸罩。如運動員要求,允許裸體稱重。

四、賽事組委會應提供試稱用的體重秤(誤差不得超過0.01 公斤),放置於運動員駐地或訓練場館。

五、運動員須持有效參賽證件參加稱重,否則按稱重不合格計。

六、監督與確認

(一)稱重的各個環節須由裁判員和賽事組委會指定的工作人員共同執行。如有必要,可由參賽隊代表進行監督;

(二)稱重結果須經技術代表或有關技術官員簽字確認,確認後不得更改。

(解釋1)

比賽當日的參賽選手:比賽當日的參賽選手是指按賽事組委會或中國跆協排定的比賽日程,在預定日期進行比賽的參賽選手;

比賽前一天:稱重時間由賽事組委會確定並在技術會議上通知參賽隊,稱重時間不超過2 小時。

(解釋2)

女子稱重地點應與男子分開,並由女性技術官員負責進行。

(解釋3)

正式稱重不合格:如果運動員正式稱重不合格,不能獲得基礎分。

(解釋4)

試稱用的體重秤必須與正式的體重秤型號相同,並具有相同的精確度,在賽前由賽事組委會核對無誤。

  第十條 比賽程序

一、檢錄

比賽開始前30 分鐘,檢錄處開始檢錄,呼叫該場參賽運動員名字3 次,運動員在規定時間持有效參賽證件到檢錄區進行身份確認,領取護具,等候賽前檢查。

二、檢查

檢錄後,運動員必須接受包括至少1 名裁判員在內的賽事組委會指定人員對其進行身體、服裝、護具及用品的檢查。檢查合格後,在指定區域等候點名入場。

(註釋1)

運動員、教練員及隊醫不得攜帶任何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進入比賽場地;運動員不得有任何不服從檢查的態度或行為。

(註釋2)

除非有賽事組委會醫生的證明,運動員不得使用任何腳部包裹物。

三、點名

入場前3 分鐘開始點名,每分鐘點名1 次,共點名3 次。如比賽開始後1 分鐘仍未到場者,按棄權論。

四、入場

點名後,運動員和1 名教練員進入比賽場地指定位置,並允許1 名隊醫同時入場。

五、比賽開始和結束

(一)每場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給出“青”(Chung),“紅”(Hong )的口令,示意雙方運動員左臂緊夾頭盔進入比賽區;如果在主裁判員發出“Chung、Hong”口令示意運動員進場時,有一方參賽運動員沒有出現,或者仍在教練員區域沒有做好比賽準備,包括佩戴所有保護裝備、穿戴道服等,該名運動員將被視為退出比賽,主裁判員應宣佈對方獲勝。

(二)雙方運動員相向站立,聽到主裁判員發出“立正”(Cha-ryeot)和“敬禮”(Kyeong-rye )的口令時互相敬禮。敬禮時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於30 度,頭部前屈不小於45 度。鞠躬完畢後,運動員戴上頭盔;

(三)主裁判員發出“準備”(Joon-bi)和“開始”(Shi-jak)口令開始比賽;

(四)每局比賽由主裁判員發出“開始”(Shi-jak)口令即開始,主裁判員發出“停”(Keu-man)口令結束。即使主裁判員沒有發出“停”(Keu-man )的口令,比賽仍將按照規定的時間結束;

(五)最後1 局比賽結束後,運動員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頭盔並用左臂夾緊。主裁判員發出“立正”(Cha-ryeot)、“敬禮”(Kyeong-rye)口令時相互敬禮,在主裁判員宣判比賽結果後退場。

六、團體賽程序

(一)2 個參賽隊的所有運動員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邊界線方向順序排列;

(二)比賽開始前和結束後的程序按第十條第5 款規定進行;

(三)雙方運動員需到比賽場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場;

(四)比賽全部結束後,雙方運動員進場相向列隊站立;

(五)主裁判員宣判比賽結果後,雙方運動員退場。

(註釋1)

比賽使用電子護具的情況下,主裁判員應檢查電子護具系統和雙方運動員佩戴的感應腳套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允許使用的技術、允許攻擊的部位

一、允許使用的技術

(一)拳的技術:緊握拳頭並使用正拳進行正面攻擊的技術;

(二)腳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下腳的部位進行攻擊的技術。

(解釋1)

正拳:跆拳道傳統技術中,“正拳”(Pa-run-ju-mok )就是使用緊握的拳頭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線攻擊對方軀幹正面的技術。

(解釋2)

腳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下腳的部位所進行的攻擊技術是合法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關節等所進行的任何攻擊是被禁止使用的行為。

二、允許攻擊的部位

(一)軀幹:允許使用拳和腳的技術攻擊軀幹部位被護胸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擊後背脊柱;

(二)頭部:鎖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許使用腳的技術攻擊。

(解釋3)

被護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許被攻擊的合法部位。基於此,運動員比賽時須穿戴與其體重級別相對應的護胸。

(解釋4)

頭部和軀幹:如附圖3 所示,鎖骨以上的所有部位為頭部;髖關節以上、鎖骨以下的部位為軀幹。

附圖3 得分部位:頭部和軀幹

  第十二條 得分

一、使用允許的技術,準確、有力地擊中得分部位時得分。

(解釋1)

“準確”:合法的攻擊技術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觸對方運動員允許被合法攻擊的目標範圍之內。

(解釋2)

“有力”:

1、人工計分時:由邊裁判員對擊打力度進行判定;

2、使用電子感應護具時:由電子感應護具中的電子感應器測量擊打力度,根據體重級別、性別差異設定不同的力度標準。

二、得分部位

(一)軀幹:護胸上藍色或紅色部分覆蓋的軀幹部位(見附圖4);

(二)頭部:鎖骨以上的頭頸部位(包括頸部、雙耳和後腦在內的整個頭

部)。

附圖4 得分部位:軀幹

三、分值

(一)擊中軀幹計1 分;

(二)旋轉踢技術擊中軀幹計2 分;

(三)擊中頭部計3 分,主裁判員讀秒不追加分;

(四)旋轉踢技術擊中頭部計4分;

(五)一方運動員每被判2 次“警告”或1 次“扣分”,另一方運動員得1 分。

(執裁指導1)

旋轉踢技術擊打頭部的情況下,邊裁判員應針對有效得分和有效技術給出得分;

(執裁指導2)

——“繼續”(Kye-sok)的執裁尺度:運動員被擊倒時,主裁判員應及時發出“分開”的口令該檢查運動員的狀態,然後讀秒;

—— “擊倒”的尺度見本規則第17 條。

四、比分為3 局比賽得分的總和。

五、得分無效: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得分時,所得分數視為無效。

(解釋3)

使用不合法的技術或犯規行為得分,該得分無效,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在此情況下,主裁判員必須通過手勢示意減去無效得分並給與犯規的運動員相應判罰。

(執裁指導3)

得分無效時,主裁判員應立即發出“暫停”口令,首先通過手勢示意記錄台減去得分,然後給與犯規的運動員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計分和公佈

一、得分應立即計分並公佈。

(註釋1)

計分應遵循即時記分,也可稱做“1 秒鐘”原則,4 名邊裁判員當中的2名以上在1 秒鐘之內對合法得分技術確認,即可以產生1 個有效分。這是一條基本原則,無論採用什麼計分方法均必須遵守此原則。根據比賽的實際情況,也可採取3 名邊裁判員執裁,其中2 名以上記分有效的方式。

(解釋1)

即時記分:意味着得分技術一出現應立即記分,延誤一段時間之後再記分視為無效。

(解釋2)

立即記錄並公佈:邊裁判員的計分應立即公佈在記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護具時由邊裁判員使用電子記分器或計分表記錄有效得分。

(解釋3)

使用普通護具時: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 分、2 分和3 分),只能由邊裁判員記錄;

—— 所有記分必須由邊裁判員獨立判斷,並通過電子儀器將得分即時顯示在記分牌上予以公佈。如果無法使用電子儀器,邊裁判員必須立即將得分記錄在記分表上,並在1 局比賽後公佈。

三、使用電子感應護具

(一)軀幹部位的有效得分,由電子感應護具中的感應器自動計分;當運動員使用有效的旋轉技術時,“有效的分”將由電子護具感應器自動計分,“有效的旋轉技術分”將由邊裁判員作出判斷,給出得分。

(二)頭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技術得分,由邊裁判員用電子記分器或計分表即時記分。旋轉踢技術擊頭,邊裁判員應針對有效得分和有效技術給出得分。

(註釋2)

為提高競技能力並確保公平的比賽結果,比賽中所使用的電子感應護具必須符合中國跆協所頒佈的有關技術要求和標準。

四、無論比賽使用4 名或3 名邊裁判員的情況,有效得分須由2 名或2 名以上邊裁判員即時記分方為有效。

(執裁指導)

使用任何一種計分系統,邊裁判員應遵守即時記分的原則,1 局比賽結束時再記分不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屬於違反規則的行為。

五、在中國跆協主辦的各類跆拳道比賽中,須使用中國跆協監製或認可的電子計分系統,包括電子記分器、電子記錄台,電子顯示屏等。

  第十四條 犯規行為

一、比賽過程中所出現的犯規行為,由場上的主裁判員執行判罰。

二、判罰分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 次“警告”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 分,最後1 次奇數警告不計入總分。

四、1 次“扣分”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 分。

五、犯規行為的判罰

(一)以下行為將被判罰“警告”

1、雙腳越出邊界線;

2、逃避或拖延比賽;

3、倒地;

4、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5、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6、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7、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8、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9、提膝阻礙或逃避對方運動員的攻擊。

(二)以下行為將被判罰“扣分”

1、主裁判員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4、故意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進程;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出現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7、每局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應該檢查雙方運動員的電子護具和感應腳套,觀察運動員是否有任何操縱電子計分系統,增加感應腳套敏感性或者其它違規方式的企圖。如發現故意違規操縱的行為,主裁判員保留給予該名違規運動員“扣分”判罰的權利,同時,根據運動員違規的嚴重程度,主裁判員也保留判罰該名違規運動員犯規敗的權利。

六、運動員違背競賽規則或故意不服從主裁判員時,主裁判員可計時1 分鐘後直接判其“失格敗”。

七、運動員被判罰“警告”和“扣分”累計達4 分時,主裁判員判其“犯規敗”。

八、“警告”和“扣分”次數按3 局比賽累計。

九、主裁判員中斷比賽,下達“警告”或“扣分”口令時,比賽時間在主裁判員發出“暫停”(Shi-gan) 口令的同時暫停,直到主裁判員發出“繼續”(Kye-sok)口令,比賽繼續進行。

(註釋1)

制訂犯規條款,禁止犯規行為的目的和意義:

1、保護運動員的安全;

2、確保公平競賽;

3、鼓勵運動員使用恰當的或完美的技術。

(解釋1)

2 個“警告”給對方運動員加1 分,但是,最後奇數次“警告”不被計入最後得分。

無論犯規行為是否相同,也無論犯規行為出現在哪一局,被判罰2 個“警告”均給對方運動員加1 分。

(解釋2)

運動員被判罰1 次“警告”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雙腳越出邊界線

雙腳越出邊界線的垂直平面即被視為“出界”。此時,主裁判員將判給犯規運動員1 次“警告”。當“出界”是因為對方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造成時,不屬於“出界”,主裁判員有權對犯規運動員進行判罰。

如果“出界”行為在時間上有先後之分,則先“出界”的運動員屬於犯規,應被判罰1 次“警告”。

(2)逃避或拖延比賽

運動員無意進攻而回避比賽,判罰將給與更加消極或持續後退的一方。若雙方運動員均迴避比賽,則同時給與雙方運動員“警告”判罰。但主裁判員應區分故意迴避和戰略防守,以戰略防守為目的的技術動作將不給與判罰。

主裁判員避免比賽處於消極狀態的具體做法是:如果雙方運動員在5 秒鐘後仍對峙不攻,處於消極狀態,主裁判員可給出“進攻”的口令,出現下列情況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1、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雙方運動員仍然消極對峙,沒有進攻動作的情況持續10 秒;

2、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一方運動員從原來的位置向後退或者明顯處於被動狀態的情況持續10 秒。轉身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違背了公平競賽精神,並容易導致嚴重的傷害事故。同樣,因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而蜷伏或彎腰至腰部水平線以下,也屬於“背逃”,將被給與“警告”判罰。

偽裝受傷是對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缺乏公平競賽精神的行為予以判罰,包括為了表示對方運動員的動作是犯規行為而誇大受傷程度或假裝身體某一部位因擊打而疼痛,或為了拖延比賽時間而誇大受傷程度。在此情況下,主裁判員應對運動員發出2 次繼續比賽的命令,每5 秒鐘1 次,如運動員仍不服從命令,則予以“警告”判罰。

為逃避或拖延比賽,運動員在比賽中示意主裁判員暫停比賽以整理護具,或示意其教練員申請錄像審議,將被判罰"警告"。

(3)倒地

運動員倒地應立即予以“警告”判罰。如果一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的犯規行為而倒地,不應予以判罰,而應判罰對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使用技術動作導致一方運動員意外倒地,主裁判員提示倒地的運動員“注意”(Joo-eui)(口頭警告),如果此行為重複出現應予以判罰;因技術動作的連續變換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運動員,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運動員可不予以“警告”判罰。

(4)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抓”,包括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的道服、護具或身體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對方運動員的腳或腿;“摟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壓住對方運動員的肩膀或夾住其腋窩,或用手臂摟抱對方運動員的軀幹;“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軀幹或頭等部位推開對方運動員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於自己攻擊,或推開對方運動員以阻礙其正常使用技術動作。當上述情況出現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5)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為了阻礙對方運動員正常使用技術動作,而使用強有力的踢擊或蹬踏動作攻擊其大腿、膝關節或脛骨任何部位,應被判罰“警告”。若攻擊腰以下部位的動作是因為承受者(被攻擊者)自身造成或發生在技術動作轉換過程中,不屬於此條款規定的內容。

(6)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主要指在近距離時故意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但是,以下2 種情況不在判罰之列:

— 當使用合法的攻擊技術時,對方運動員突然移動或前衝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進攻距離不合適所造成的;

(7)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關節等擊打對方運動員頭部。但是,由於對方運動員的不經意動作,比如過分低頭或隨意轉身而引起的情況,不在判罰之列。

(8)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為”包括運動員或教練不符合體育運動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為或態度。具體體現如下:

— 任何妨礙比賽進程的行為;

— 以不合法途徑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抗議或指責競賽官員;

— 用身體動作或行為動作侮辱對方運動員或教練員;

— 教練員使用過激的言語和執教動作;

— 任何與比賽無關或不受歡迎的行為,或超出比賽本身所能接受範圍的行為。

此條款參考“扣分”判罰第6 款可合併予以判罰。主裁判員根據情況對上述行為進行獨立判罰。如在比賽間歇中出現不良行為,主裁判員可立即予以判罰並記入下一局比賽的計分中。

比賽進行中,如果教練員離開1 米x 1 米的教練員規定區域,該名教練員將會被判罰“警告”。

(9)提膝超過腰部提膝超過腰部故意格擋、阻礙、干擾對方1 次進攻的行為,應被判罰“警告”。

(解釋3)

運動員被判罰1 次“扣分”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主裁判員下達“分開”(Kal-yeo)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此類行為十分危險,極有可能導致對方運動員受傷。原因是:

—- 主裁判員下達“暫停”口令後,對方運動員可能處於無防衞的狀態;

-— 主裁判員下達“暫停”口令後,進攻運動員使用的任何技術的擊打力度會增大。

此類攻擊運動員的行為是違背跆拳道運動精神的。因此,在“暫停”後,無論擊打力度大小,故意攻擊對方運動員均應予以判罰。此外,在“暫停”後,如一方運動員假裝要攻擊對方運動員,也應予以“扣分”判罰。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此類行為十分危險,極有可能導致對方運動員受傷。原因是:

-— 倒地的運動員可能處於無防衞的狀態;

-— 由於倒地運動員處於靜止狀態,位置相對固定,對其使用的任何技術的擊打力度會增大。此類攻擊倒地運動員的行為是違背跆拳道運動精神的,在跆拳道競賽中是不適當的。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為了阻礙對方運動員的進攻,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或用手推對方運動員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主裁判員根據自己的判斷,給與下列行為“扣分”判罰:

-— 當拳攻擊的起點位置高於肩膀;

-— 當拳攻擊的方向向上;

-— 當攻擊的目的是為了在近距離對對方運動員造成傷害,而非進攻技術的正常轉換。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進程

-— 教練員在比賽中離開指定位置而影響比賽,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 教練員為妨礙比賽進程或對裁判員的判罰表示不滿而在場地周圍走動;

-— 教練員或運動員威脅裁判員或侵犯裁判員的權利;

-— 教練員或運動員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議並打斷比賽進程。(註釋2)此條款規定的內容將不用於處理教練員申請“錄像審議”的情況。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或做出違反體育道德行為。參照判罰“警告”行為的第10 款

(解釋4)

主裁判員宣判運動員“失格敗”當運動員或者教練員無視或違反跆拳道競賽基本準則、跆拳道競賽規則和紀律以及主裁判員的指令,主裁判員可以不考慮“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計情況,直接判其負。特別是當運動員不顧主裁判員的規勸,意圖傷害或者對主裁判員進行明顯的侵害時,應立即宣判該名運動員“失格敗”。

  第十五條 加時賽和優勢判定

3 局比賽結束後比分相等,加賽1 局,時間為2 分鐘,由“突然死亡”或“優勢判定”確定勝負。比賽前3 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罰全部清零,第4 局比賽的結果為比賽的最終結果。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運動員先得分,則比賽結束,先得分者獲勝;

(二)因犯規造成對方運動員得1 分,則比賽結束,得分者獲勝。

二、“優勢判定”

(一)加時賽結束時,雙方運動員均未得分,進行“優勢判定”;

(二)該場比賽裁判員填寫“優勢判定卡”,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判定;

(三)“優勢判定”的依據是加時賽中運動員表現出的主動性。

(解釋1)

如因技術原因記分牌顯示雙方運動員均得分,按得分時間判斷,先得分者獲勝。

(解釋2)

“優勢判定”以運動員在加時賽中表現出的主動性為判定依據:主動攻擊的程度、使用技術動作的次數、使用難度技術動作的次數、比賽態度。

(執裁指導)

優勢判定程序:

1、比賽前裁判員攜帶“優勢判定卡”;

2、若比賽進入優勢判定程序,主裁判員給出“優勢記錄”(Woo-se-girok )的口令;

3、主裁判員給出口令後,邊裁判員在10 秒鐘內填寫好“優勢判定卡”並簽名遞交給主裁判員;

4、主裁判員收集所有“優勢判定卡”並進行統計,依據多數原則判出比賽最後結果,並宣判獲勝方;

5、宣判獲勝方後,主裁判員把“優勢判定卡”交給記錄台,再由記錄台轉交給技術代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獲勝方式

裁判員等技術官員依據本規則對比賽勝負進行判定。獲勝方式包括以下6 種:

一、擊倒勝(KO 勝)

二、主裁判員終止比賽勝(RSC 勝)

三、比分勝(PTF 勝)

四、分差勝(PTG 勝)

五、優勢判定勝(SUP 勝)

六、棄權勝(WDR 勝)

七、失去資格勝(DSQ 勝)

八、主裁判員判罰犯規勝(PUN 勝)

(解釋1)

技術官員包括:競賽監督委員、技術代表、仲裁委員和裁判員等。

(解釋2)

擊倒勝:當一方運動員被合法技術擊倒,讀秒至“8”時仍不能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

判員繼續讀秒至“10”後,停止比賽,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3)

雙方運動員在比賽第二局結束時或者第三局進行中,比分差距為12 分時,主裁判員應停止比賽,宣佈比賽結果。

(解釋4)

主裁判員終止比賽勝:如果主裁判員或者賽事組委會醫生確定運動員無法繼續比賽,即使1 分鐘恢復期已過,或者該名運動員不顧主裁判員命令仍想繼續比賽,主裁判員應宣佈比賽停止,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5)

棄權勝:

1、一方運動員在比賽中因受傷或其它原因棄權,另一方運動員獲勝。參賽運動員不得在

比賽中無故棄權;

2、一方運動員在休息時間到後不繼續比賽或不服從命令開始比賽,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3、教練員向比賽場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運動員棄權,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6)

失去資格勝:一方運動員稱重不合格或比賽前失去運動員身份,另一方運動員獲勝。根據失去資格原因不同,處理方式如下:

1、運動員沒有通過或者沒有參加抽籤後的稱重:抽籤表上將會反映運動員稱重失格,並通報所有技術官員和相關人員。該場比賽將不選派裁判員,對方運動員不用上場比賽。

2、運動員通過稱重但是檢錄未到:選派裁判員和對方運動員應等待在場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員宣佈對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7)

主裁判員判罰犯規勝:當一方運動員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計4 分時,或者當本規則第14 條第6 款規定的情況出現時,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第十七條 擊倒

運動員在比賽中受到合法的強有力攻擊後,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判定為“擊倒”:

—— 除雙腳以外的身體任何部位觸地;

—— 身體搖晃,喪失繼續比賽的意識和能力;

—— 主裁判員判定被攻擊的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

(解釋)

擊倒:擊倒分為“站立式擊倒”和“擊倒”2 種情況。運動員受擊打倒地,或身體搖晃,或不能勝任比賽的要求,可被視為“擊倒”。此外,運動員受擊打後,繼續比賽將有危險或運動員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視為“擊倒”。

  第十八條 “擊倒”後的處理程序

一、運動員被“擊倒”時,主裁判員將採取以下處理程序:

(一)主裁判員立即發出“分開”(Kal-yeo )口令暫停比賽,並將進攻運動員置於遠處;

(二)主裁判員大聲從“1”到“10”向被擊倒的運動員讀秒,每間隔1 秒讀1 次,並用手勢在其面前提示時間;

(三)即使被擊倒的運動員在讀秒過程中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也必須讀到“8”,使其獲得休息,並確認是否恢復,如已恢復就發出(Kye-sok)“繼續”口令繼續比賽;

(四)主裁判員讀到“8”時,被擊倒的運動員仍無法示意可以繼續比賽,則讀秒至“10”後宣判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勝”;

(五)即使1 局或整場比賽時間結束,主裁判員也要繼續讀秒;

(六)如果雙方運動員同時被擊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復,主裁判員將繼續讀秒;

(七)讀秒到“10”後雙方運動員均不能恢復,應按“擊倒”前的比分判定勝負;

(八)主裁判員判定一方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可以不讀秒或在讀秒過程中宣判另一方運動員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