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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或將取消

日前,保監會向部分保險公司下發了《保險法》修訂建議稿,並向其徵求意見。建議稿顯示,“將第一百二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或將取消

而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着,保險銷售人員將無需參加保險代理資格考試、並取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保險產品的銷售及代理收取保費等活動。

“法律責任”部分也體現出這一改變。建議稿顯示,“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

與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相比,修訂建議稿增加了“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這一懲罰,並刪除其關於“吊銷其資格證書”的要求。

保險代理人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展業中不規範行為頻出等被詬病已久,而設立資格考試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這一初衷,在現實中收效甚微。不過,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李青武對財新記者表示,可以規定不考試,但還是要規定一個資格准入的`條件,比如説學歷、專業要求等,並不是説想代理保險就代理保險。他認為,因保險產品的複雜性高,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本應較銀行、證券相關從業人員更高。

而對於“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這一新加的規定,李青武稱,因保險業還處於初級階段,需要大量人來代理營銷業務,可規定較短的時間,比如一年內禁止從事這項業務,而不是終身禁止。

近幾年,保監會對於保險行業的改革措施多處都反映出“放開前端,管住後端”這一思路。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多次表示,“要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改變主要依靠審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來防範風險的監管方式,把經營權還給市場主體,也把管控風險的主要責任交給市場。管住後端,就是要加強事中和事後的監管,有效防範風險,及時化解風險,切實堅決守住風險底線,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目前,新一輪《保險法》的修訂已經啟動,正在行業內外小範圍爭求意見。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祕書長劉琦告訴財新記者,這是今年工作的重點,爭取將方案儘早上報國務院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