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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保險的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包括兩個部分,即代位求償和物上代位。

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保險的代位原則

  (一)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後,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代位求償的實現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第二,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

第三,保險人必須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1、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代位求償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二,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按保險金額全額給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物上代位的產生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發生實際全損後尚有殘留物,保險人全額賠付後,殘留物歸保險人;二是發生推定全損。

代位求償與物上代位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一,代位求償的保險標的損失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償取得的是追償權,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權。在物上代位中,保險人取得了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益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