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債券市場,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知識,歡迎閲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債券市場,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對不同特徵和風險水平的債券上市交易及掛牌轉讓品種做出分類,並區別不同產品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引導其參與相應類型債券交易及轉讓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從事債券經紀業務的本所會員和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瞭解和評估客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建立以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務制度,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相應類型的債券認購、交易及轉讓(以下簡稱“交易”),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第四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債券市場,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市場投資風險。
第二章 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第五條 債券市場投資者按照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分為合格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五)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經其備案的私募基金;
(六)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七)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八)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七條 直接參與本所債券交易的投資者,為本所的合格投資者。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可以認購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但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僅限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認購及交易。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認購及交易該發行人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不受本辦法第六條投資者條件的限制。
承銷機構可參與其承銷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及交易。
第九條 公眾投資者可以認購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債券:
(一)國債;
(二)地方政府債券;
(三)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
(四)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五)公開發行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六)公開發行並符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2.1.2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公司債券;
(七)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本所國債預發行交易、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融資及融券交易。公眾投資者可以參與本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融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合格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債券產品範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所對投資者適當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二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債券投資者符合本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檔案,記載客户開户時間、資產規模、信用狀況以及風險承受能力等信息,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熟悉本所債券市場的產品及相關規則,提示參與債券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債券市場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和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必備條款見附件),謹慎審核合格投資者資格申請,全面履行評估職責。
風險揭示書應由投資者本人簽署或蓋章。
第十六條 申請人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填寫合格投資者資格確認表,並通過本所網站提交合格投資者賬户名單。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瞭解合格投資者條件,至少每兩年對投資者進行一次後續資格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更新合格投資者名單。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其確認或者更新的合格投資者名單,於確認或者更新當日報本所備案。
第十九條 可參與債券交易的投資者範圍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2.1.3條規定進行調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調整事項披露日及時調整投資者參與該債券交易的權限,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所相關規則對客户的債券認購及交易活動進行督導,發現存在異常行為和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採取有效手段及時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所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向本所報備的合格投資者名單進行定期檢查。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配合本所的定期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本所發現有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可以要求證券經營機構調整合格投資者名單。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實施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有效證明資料,不得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投資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認購和交易債券的履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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