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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衞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衞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佈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臨牀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牀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臨牀類別醫師資格。

臨牀醫學、眼視光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牀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牀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臨牀類別醫師資格。

2.臨牀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臨牀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牀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牀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牀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臨牀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臨牀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牀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牀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温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牀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3.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牀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衞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衞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並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牀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限定到村衞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衞生院執業。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衞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牀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衞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村衞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衞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牀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衞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衞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衞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特別説明:

1.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1)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2)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3)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2.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效身份證件的詳細説明:

(1)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3.口腔技術專業是否可以報考口腔執業醫師?

不可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規定,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