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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赔偿金解析怎么算

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更是侧重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赔偿金有哪些规定呢?什么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N?下面是的劳动合同赔偿金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赔偿金解析怎么算

  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劳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

在理论上,一些学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挂钩。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为用人单位作贡献,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终止成本时,用人单位纷纷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增加灵活度,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把原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变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给职工补偿,从而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

首先,在劳动合同立法中重新设定合同期限制度。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固定期限合同。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并且以固定期限合同作为主要情形,而且对合同签订期限和次数没有限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短期化规避经济补偿金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并不意味着各国劳动者权益都受到损害,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劳动合同中,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例外情形。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需要理论重构。事实上在立法中应该重新思考,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合同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一笔补偿费用。如果需要理论依据是什么。这种理论依据不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引发,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去思考,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思考,从实现正义的角度思考。这项工作不仅法学家的努力,还需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参与。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剥削劳动者,除了支付劳动者必要生活费用,其余全归其所有。新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利润实际是由资本、劳动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资本、劳动者应该共享利润。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分享利润(例如获得股权或者获得报酬包含应该获得相应企业利润),但是在实践中除了经理等稀缺资本可以获得股权激励外,普通劳动者很少获得,因此采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公平的。在该理论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无须区分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的。如果劳动者有过错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完全可以通过承担赔偿责任实现。当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水平也应该深入研究,它应该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金的水平紧密相连。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其他国家相比水平还是比较高。但是问题是这一规定恐怕难以获得用人单位的支持,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有可能采用笔者前述降低工资的方式变相逃避自己的责任,使法律规定难以实现立法效果。因此除非能够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采取这一手段,否则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犹如我国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规定一样。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一种博弈状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工资集体协商。

再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要遵循公平原则,应该让用人单位在不同情形下付出成本不一样。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要支付赔偿金。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往往甚少承担赔偿金,只承担经济补偿金,许多用人单位在观念上就把经济补偿金等同于赔偿金。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应该大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如果我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中不确立用人单位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下违约金制度,那么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该提高。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要分3种不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刚好1年,公司不签你,给你1个月的工资作为工龄补偿。

合同到期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什么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赔偿金,即二倍经济补偿金,常称“2N”。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