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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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点1: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 010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商法考点2:公司解散
(1)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资本多数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如果章程规定延期经营,则损害股东信赖利益,股东可行使异议回购权。
(2)强制解散
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司法解散(F182)
①僵局(解释二F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解散公司诉讼: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用尽救济(解释二F5)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派生分立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③10%表决权股东请求:(解释二F2、3)
A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可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C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④被告(解释二F4)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⑤判决效力(解释二F6)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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