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退休費用的列支
在一些老的國有企業、中央企業,還有改制後新成立的國有企業中,每年基本上都要為退休人員支付部分費用(如生活、醫療、喪葬費用等補貼)。這部分支出的具體依據不是沒有,但是由於實踐中特殊情況較多、較細,往往是“計劃趕不上變化”。到頭來,企業還是覺得這些支出“依據不明確,不便執行”。在以往的各種檢查中,大家往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退休是人人都要經歷的,所以檢查中對這部分支出也沒有過分較真。
隨着我國財税政策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有很多具體的財税事項正在逐步得以解決和規範。關於退休人員的支出問題,2009年6月25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該文件規定:對於企業預提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重組後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企業預提時,一是必須遵守重組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二是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鑑於離休人員在我國具有特殊性,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還解釋説: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相關費用,應當按照“人隨資產、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產及業務的企業承擔。對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管理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單位應當實行專户管理,並按約定從專户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或者有結餘的,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2010年2月23日,財政部辦公廳曾下發《關於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執行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財辦企[2010]23號),該文件明確,職工福利費屬於企業人工成本的重要組成內容之一,供暖費補貼屬於職工生活福利,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對離退休職工延期支付的生活、醫療等福利。因此,該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加強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將供暖費補貼、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歸集到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根據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有關規定,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財務政策上不再規定列支的比例。企業申報職工福利費納税扣除的具體項目、標準,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財務管理與其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財企[2010]84號文件按照退休人員的.退休時間,將其分為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和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員。同時將統籌外費用分為重組基準日之前和之後的費用。
1.企業向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支付的統籌外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批准後,可以從重組前企業淨資產中預提。對此,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本公積(留存收益)
貸:其他應付款項
2.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以及重組基準日之後退休的人員統籌外費用均不得從重組前企業淨資產中預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組後管理退休人員的企業自行承擔。對此,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補貼)
貸:其他應付款
財企[2010]84號文件還對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概念進行了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國家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醫療等生活待遇,允許有條件的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發放的階段性、過渡性、有限性福利補貼。企業在管理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時,應遵循: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制度規範的大原則。
財企[2010]84號文件還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統籌外費用支付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統籌外費用的合法合規性及支付情況予以關注。
對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目前税法方面的依據主要有: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放的退休人員補貼與取得收入無關,因此,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税前扣除。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2008]723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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